“外商投资企业应属于非居民企业”是错误的。准确地说,“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股东(即外国投资者)属于中国的非居民企业”。在中国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国投资者均为中国居民企业。
在中国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营业所得税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税率为3%,总体税负为33%。
在经济特区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生产和经营的外国企业以及在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应缴纳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位于沿海经济开放区,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旧城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税率为24%。
位于沿海经济开放区,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旧城区或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为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国家鼓励的其他人对于项目,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对于经营期超过十年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所得税,但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金属等资源的开采,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实际经营期少于十年的外商投资企业,应补缴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
国务院在实施本法之前颁布的规定,对能源,交通运输,港口,码头和其他重要生产性项目的免税或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期限长于本法规定的,给予优惠待遇。前一段,或本法实施后,将继续对重要生产项目实行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
从事农业,林业和畜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位于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偏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前两款的规定享受免税和减税待遇。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未来十年内继续对应纳税额征收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减免
(一)经营期超过十年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免征二年所得税,减免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2)以高科技为基础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免税2年,减免6年的一半以缴纳企业所得税;
(4)五年豁免期届满后,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的外资企业和位于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偏远地区的外资企业未来10年的税收它可以在这一年继续按15%至3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5)受国家鼓励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5年减免期届满后的3年内,将企业所得税减免15%,并且西部地区可延长至2010年;
(6)再投资退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以被投资企业的利润进行再投资的,经营期限不得少于5年。经税务机关批准,再投资部分的再投资部分应退还40%的所得税。对产品出口企业进行再投资的,应当全额退还为再投资部分缴纳的所得税;
(7)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利润免征所得税;
(8)免征地方所得税。鼓励外商投资的行业和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减免地方所得税。
(9)在原先批准的生产和经营范围内,对已建立的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操作,国内进口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符合需要的自用设备和配套技术,附件及零配件,可按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0)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根据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和支持零件及备件。根据有关规定免予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
(11)外商投资企业采用《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所列的先进技术,并根据合同规定在海外支付软件费用,免征关税和进口增值税;
(12)外商投资研发中心,其进口的自用设备及配套技术,配件和备件可能无法在中国生产,或者其性能不能满足总投资需求。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
(13)对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所列的产品,其出口退税率未达到税率,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在税率和当前出口退税退税管理规定; (十四)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家用设备的,如果该进口设备属于免征进口税范围,则可以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
开发区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企业所得税可享受“两免三减”的优惠。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经营期限在15年以上的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从获利年度起的前两年;第三企业所得税从一年到第五年减半,开发区的财政补贴相当于开发区财政收入保留部分的100%;第六至第十年,开发区的财政补贴相当于企业所得税开发区实际财政储备的50%。开发区财政补贴企业在收回投资前一年(占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确定的投资回收时间的一部分),支付开发区财政留存额的30%以上。 )。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除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金属和其他资源开采项目的外,由国务院另有规定,实际经营期限为十年以上,从获利之年开始,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
对于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偏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按照规定实行“两免三减”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后,经企业,国务院税务部门批准,未来十年将继续对应纳税所得额征收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减免。
对于位于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地城市旧城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技术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项目,外商投资超过3000万美元,投资回收期长的项目,能源,交通和港口建设项目,可减少15个项目。它们是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税率是对企业所得税征收的,免征地方所得税。
对于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超过十年的,可从获利年度起的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从第三年起减免。至五年级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于外商投资设立的出口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免税期届满后,其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或超过其出口额的70%当年的产品价值,企业所得税可减半。其中,如果企业所得税按15%的税率缴纳,则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产品出口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对于由外资投资设立的高科技企业,如果按照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免税期届满后仍是高科技企业,则企业所得税可减半。三年如果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将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高新技术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将从该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设立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为资本投资,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投资后如果申请人提出申请,则税务机关会批准并退还所缴所得税的再投资部分所缴税额的40%。直接投资建立或者扩大产品出口企业或者高新技术企业的,应当全部返还企业所得税。如果再投资少于五年,则应退还退还的税款。
投资折扣
1.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利润免征所得税。
2.以下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税
一个。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贷款的利息;
b。外国银行以优惠利率贷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包括外国银行在与国际银行贷给中国国家银行和国务院批准的信托投资公司贷款当晚的利率从事外汇业务利益;
C。对于中国公司,企事业单位购买技术设备和商品,交易对手的国家银行向卖方提供信贷,中方向卖方支付的转让和利息要比卖方的信用利率高。 ;
d。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1995年底之前与中国公司和企业签订了信贷或贸易合同,以提供贷款,预付款和延期付款。合同有效期内赚取的利息其中,所得税可以10%的减免税率缴纳。其中,如果中方使用该产品偿还该产品的还款额以支付利息或提供优惠资金条件,且利率较低,则批准的申请可免征税收。
3.经国务院批准,为科学研究,能源开发,交通,农业,林业和畜牧业生产提供特殊技术以及发展重要技术而获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可减少10%的税务机关所得税按一定的税率征收,先进技术或有利条件可免征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