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通常按季度预先缴纳,但如果企业规模较大且缴纳大量税款,则为确保税收均匀,稳定地缴纳,税务机关可以决定提前缴纳按月。
征收所得税有两种方法:对审计征收和对核查征收。所得税是一种实现每月或每季度预付款和年末结算的管理方法。
1.审计收取的计算公式:本月(季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本年度的累计利润*当月(季度)之前缴纳的25%的所得税
2.核准收款的计算公式:本月(每季)应交企业所得税=本月(每季)销售收入*应税所得率* 25%
公司所得税率为25%,小型低利润公司为20%,高科技公司为15%。
为了规范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和加强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方法》,现发给您。实施它。
附件: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1条本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规定》及其详细的实施规则(以下简称“条例”和“规则”)的精神制定的。
《条例》第2条第4条规定,纳税人每个纳税年度的总收入减去允许扣减的项目为应纳税所得额。允许的扣减是纳税人在每个纳税年度中与获得应纳税所得额相关的所有必要且正常的成本,费用,税款和亏损。
第3条纳税人申报的扣除额必须是真实合法的。真实意味着它可以提供适当的证据来证明相关支出确实发生了;法律表示符合国家税收法规,其他法规与税收法规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为准。
第4条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外,确认税前扣除通常应遵循以下原则:
(1)应计原则。也就是说,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在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额。
(2)匹配原理。也就是说,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匹配或分配期间报告并扣除。
纳税人应在纳税年度报告的可抵扣费用不能提前或延迟报告。
(3)关联性原则。也就是说,纳税人的可扣减费用必须与获得应课税收入的性质和来源有关。
(4)确定性原则。也就是说,每当支付纳税人的可抵扣费用时,都必须确定金额。
(5)合理性原则。也就是说,纳税人可抵扣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业务惯例和会计惯例。
第5条纳税人的支出必须严格区分运营支出和资本支出。资本支出不能在当期直接扣除,必须按照税法规定进行折旧,摊销或计入相关投资的成本中。
第六条除《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外,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以下支出:
(1)非法支出,例如贿赂;
(2)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罚款,罚款和滞纳金;
(3)库存下降准备金,短期投资下降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金)以及可以根据国家税款提取的任何其他准备金规定储备金形式;
(4)税收法律法规有特定的扣除范围和标准(比例或金额),实际发生的支出超过或超过了法律范围和标准。
第7条纳税人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的成本确定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如果纳税人进行了合并,分立和资本结构调整等重组活动,并且已确认相关资产的隐性增值或亏损在征税中确认,则可以根据确认的价值确定相关资产的成本。评估。
第2章费用与支出
第8条费用是纳税人销售商品(产品,材料,废料,废物,废料等),提供服务,转让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包括技术转让)的成本。
第9条纳税人必须合理地将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成本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直接成本是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等,可以直接包含在相关成本计算对象或人工服务的运营成本中。间接成本是指多个部门为同一成本对象提供服务的共同成本,或制造或提供具有相同投入的两种或多种产品或服务的共同成本。
直接成本可以根据相关会计凭证和记录直接包含在相关成本计算对象或人工服务的运营成本中。必须根据与成本计算对象之间的因果关系,成本计算对象的输出等,以合理的方式将间接成本分配给相关的成本计算对象。
第10条纳税人的各种存货应在取得时按实际成本计价。纳税人外包库存的实际成本包括购买价格,购买费用和税金。
存货成本中包含的税款是指不能从购买,自制或委托存货的销项税中扣除的消费税,关税,资源税和增值税进项税。
纳税人自制库存的成本包括间接成本,例如制造成本。
第11条纳税人已发出或收到的各种存货的成本评估方法可以使用个人评估方法,先进先出方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计划成本法,毛利零售价方法等如果纳税人使用的库存的实际过程与LIFO方法一致,则LIFO方法也可以用于确定发出或接收库存的成本。纳税人采用计划成本法或零售价法确定存货成本或销售成本,必须在纳税年度末及时结转成本差额或购销货差额。被宣布。
第二十三条纳税人的固定资产评估,应当按照《细则》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确定固定资产的价值后,除以下特殊情况外,一般无法调整:
(1)国家规定的资产清算和验资;
(2)移除部分固定资产;
(3)固定资产的永久损坏,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可以调整为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可以确认损失。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始暂定估值或发现原始估值有误。
第24条纳税人固定资产折旧的范围应按照《详细规则》第31条的规定执行。除非另有说明,否则以下资产不得折旧或摊销:
(1)卖给个人雇员的房屋和出租给个人雇员的房屋,其租金收入不包括在总收入中,也不包括在住房周转基金中;
(2)建立或购买的商誉;
(3)捐赠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第25条除非另有规定,否则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期限如下:
(1)20年的房屋和建筑物;
(2)火车,轮船,机械,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达10年;
(3)火车和轮船以外的电子设备和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和经营有关的家用电器,工具,家具等,为期5年。
第二十六条必须缩短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的折旧年限,以及经常处于振动,过度使用或振动状态的机械设备的折旧年限。被酸,碱等强烈腐蚀或者,采用加速折旧方法的,纳税人应当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第二十七条纳税人可抵扣的固定资产折旧应采用直线折旧法计算。
第28条纳税人购买无形资产的价值,包括购买价格和在购买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
纳税人应自行研发无形资产,并应准确收取研发费用。发生时直接扣除的研发费用,在使用该无形资产时不分期摊销。
第二十九条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向国家或其他纳税人支付的价格,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并应在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平均摊销。
第30条如果纳税人购买了计算机硬件附带的软件,并且未单独定价,则应将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纳入计算机硬件;单独定价的软件应作为无形资产进行管理。
第31条纳税人的固定资产维修费用可以在发生期间直接扣除。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果相关固定资产尚未完全折旧,可以增加固定资产的价值;如果固定资产已全额计提折旧,则可以用作递延费用,并在不低于5年的时间内平均摊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维修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1)发生的维修费用已达到固定资产原值的20%以上;
(2)维修后,相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两年以上;
(3)修复后的固定资产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目的。
第32条纳税人的外国投资成本不得折旧或摊销,也不能直接作为投资的当期费用扣除,但可以在转让财产时从财产转让收益中扣除。相关投资资产转让或处置,据此计算财产转移的收益或损失。
第5章借款费用和租金费用
第33条借款费用是纳税人在商业活动中的利益,并且与借入的资金有关,包括:
(1)长期和短期贷款的利息;
(2)与债券相关的折价或溢价的摊销;
(3)安排借款时发生的辅助费用的摊销;
(4)外币借款与借款资金有关的差额,是利息支出的调整。
第三十四条纳税人的经营性借款费用达到规定的利息水平要求的,可以直接扣除。购买,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发生的借款,在购建相关资产时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作为资本性支出。相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能为本期扣除。纳税人的借款没有明确目的的,其借款费用应根据经营活动占用资金和资本性支出的比例,以及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和借款费用的借款费用计算可以直接扣除的费用应合理计算。
第三十五条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为房地产开发而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在房地产建成前计入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
第36条纳税人从关联方借款的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的50%时,不得扣除税前的超额利息费用。
第三十七条纳税人借用外国投资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有关投资费用,不得作为纳税人的营业费用在税前扣除。
第三十八条纳税人通过经营租赁向出租人取得固定资产,符合独立纳税人交易原则的租金可以按照受益时间平均扣除。
第三十九条纳税人通过融资租赁从出租人取得固定资产,其租金支出不予扣除,但可以按照规定提取折旧。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所有风险和报酬的租赁。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租赁是融资租赁:
(1)租赁期结束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人;
(2)租赁期限是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75%或以上);
(3)租赁期内的最低租赁付款额应大于或等于租赁开始日期资产的公允价值。
第6章广告费和商业娱乐费
第40条如果纳税人在每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支出不超过销售(业务)收入的2%,则可以从事实中扣除;超出部分可以无限期结转到下一个纳税年度。谷物酒的广告费不能在税前扣除。如果纳税人由于行业特点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增加广告费用的抵扣率,必须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第41条应严格区分纳税人扣除的广告费用和赞助费用。纳税人的广告费用扣除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广告是由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2)实际支付了费用并获得了相应的发票;
(3)通过某些媒体进行传播。
第四十二条每个纳税年度产生的纳税人的业务推广费(包括不通过媒体的广告支出)可以在不超过销售收入5‰的范围内扣除。
第四十三条纳税人与其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商业娱乐支出,可以按照以下规定的比例扣除:
年销售(业务)净收入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销售(业务)净收入的5‰。如果销售(营业)净收入超过1500万元,不超过此部分的3‰。
第四十四条纳税人申报扣除商业娱乐活动时,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应当提供足够的有效证明或能够证明真伪的材料。如果无法提供,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七章坏账损失
第四十五条纳税人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扣除。经税务机关批准,也可以提取坏账准备。纳税人提取坏账准备金所产生的坏账损失,应当冲减坏账准备;超过已提取坏账准备金的实际坏账损失,可以在当期直接扣除。当冲销的坏账收回时,应相应增加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十六条经批准提取呆账准备金的纳税人,除非另有规定,坏账准备的提取比例不得超过年底应收账款余额的5‰。计提坏账准备的年末应收款是纳税人应从购买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而收取的金额。年末应收账款包括应收票据金额。
第47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收帐款应视为坏账:
(1)债务人被宣布破产并依法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以清还应收账款;
(2)应收款,其债务人已依法死亡或被宣布死亡或失踪,其财产或继承确实不足以偿还;
(3)债务人遭受了重大的自然灾害或事故,损失惨重,其账目(包括保险赔偿金等)确实无力偿还应收账款;
(4)应收帐款,显示债务人在到期日后未履行其债务偿还义务,并且在法院裁决后确实无法还清;
(5)逾期三年以上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6)应收帐款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注销;
第四十八条纳税人就非购买和销售活动以及关联方之间的任何交易应收的应收款项不得提取坏账准备金。关联方之间的账目不确认为坏账。
第八章其他扣除
第四十九条纳税人按照国家规定向所有纳税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基本失业保险费的,由省征收。按照国家确认的标准支付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以从为特殊工作人员支付的合法人身安全保险中扣除。
第50条纳税人为商业保险机构中的个人投资者或雇员所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为雇员所投保的除了基本保护外的补充保险,均不可扣除。
第51条产品销售的税收和附加费,例如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关税,城市维护和建筑费,教育附加费等,以及房地产税,车辆和船舶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可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