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帐户的股票帐户认为,公司投资者不需要为从股本获得的股息缴税。但是,被投资企业的收入必须缴纳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利,股利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也就是说,投资公司获得税后投资收益是被投资公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再重复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收入。
赚取股息的个人必须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移收益的征税
股权投资收益不能扣除成本,摊销,减值
可以扣除股权投资转移收入
全部以成本法计算
1.股权投资收益
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所得税后的累计盈余公积中获得的股利状投资收益的分配。
如果适用于投资人企业的所得税率高于适用于被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率,除了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常规减税和免税政策外,获得的投资收益按照规定应将其恢复为税前收入其后,应依法缴纳纳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除非另有说明,否则无论采用哪种方法对企业会计中的投资进行会计处理,被投资企业对收入分配的实际会计处理(包括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向资本的转换)),投资者的企业应确认投资收益的实现。
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配的非货币性资产(存货除外),应当根据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投资收益。企业取得的存货,按照存货的票面价值确定。
关于公司股权投资的所得税处理,税收仅确认成本法会计,因此与会计不同。
第二,股权投资收益的转移
指企业从股权投资的收回,转移或清算中获得的收入余额减去股权投资成本。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的收入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因股权投资的收回,转让或清算而产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在每个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收益在这一年实现,超出部分可以在未来的纳税年度中无限期结转。
请注意:
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可分为
1.投资成本分摊
2.投资收益
3.股权投资转让收益
参见国税函[2004] 3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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