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第5条规定,每个纳税年度的企业总收入在扣除非应税收入,免税收入,各种扣除额和允许弥补上一年亏损的余额后,应为应税收入。在建试用产品的生产收入既不是非应税收入也不是免税收入。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并应扣除相应费用。《企业所得税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第三条规定,纳税年度内的所有生产经营活动(包括试生产,试经营)应按照规定执行。公司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应当执行企业所得税的结算和缴纳。因此,在建产品试生产的收入和成本当然应该包括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
1.新税法规定,招待费的比例应为实际招待费的60%,但不得超过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
300,000 * 60%= 180,000 3000万* 0.005 = 150,000
因此,当年企业在授予税收之前扣除的商业娱乐费为150,000。
2.税前福利支出的比例为税前可扣除工资的14%。
因此,公司的福利费税前扣除= 900,000 * 14%= 1,260万
税前可以支付的教育费用的比例为税前允许的工资金额的2.5%。
因此,企业对员工教育资金的税前扣除= 900,000 * 2.5%= 22,500
3.新税法规定,广告促销费不得超过当年销售(业务)收入的15%,并且可以扣除;
可扣除税前的公司广告宣传费= 3000万* 15%= 450万。
4.可以扣除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企业的慈善捐赠支出。直接外部捐赠不包括在内。这个利润就是总的会计利润。
企业允许的捐赠限额为= 120万* 12%= 144,000。该公司仅发生了14万笔,因此公司允许的捐款为14万笔。
5.违反交通法规的罚款不得扣除。
6.可以扣除利息支出中不超过同期相同贷款利率的部分。
因此,企业扣除的利息费用= 200,000-80,000 + 1,000,000 * 5%= 170,000。
7.政府债券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8.获得的罚款收入为人民币300,000元,已记作营业外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
9.增加应税收入=(30-15)+(100-90)+(14-12.6)+(3-2.25)+(500-450)+(14 + 6-14)+0.5+(20-17)= 866,500
这是企业不得扣除的费用总额。
减少应税收入= 50,000
应税收入= 120-5 + 86.65 = 201.65百万
应付所得税= 201.65 * 25%= 50.4125
应付企业所得税= 50.4125-30 = 2041.25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