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行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第7条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以下方式获得的现金,实物和证券:股权转让。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第八条转让人应取得与股权转让有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名称,资产,利息等,并计入股权转让收入。
第9条纳税人应根据合同,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视为股权转让收入。
第10条股权转让所得应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第11条如果满足下列情况之一,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实股权转让的收入:
(1)报告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不合理;
(b)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限提交纳税申报表,税务机关应命令其在时限内报告,并且不会在该时限内提出申请;
(3)转让人不能提供或拒绝提供有关股权转让收入的相关信息;
(4)应当批准股权转让收入的其他情况。
第12条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情况下,股权转让的收入明显较低:
(1)报告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中的股权份额。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尚未出售房地产,知识产权,勘探权,采矿权,股权等的房地产企业,宣告的股权转让收益为低于该权益对应的权益的公允价值; {}}(2)报告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支付的价格和相关税费;
(3)报告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相似条件。来自同一企业的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的收入;
(4)在相同或相似条件下,宣布的股权转让所得的收入低于同一行业的股权转让所得;
(5)不合理免费转让股份;
(6)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被认为是合理的:
(1)可以出示有效证明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应调整的收益。对国家政策,生产和管理造成重大影响,导致股权低价转让;
(2)继承或转让股权给能够提供具有法律约束力地位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孙子孙女,兄弟姐妹,受抚养者或抚养人,他们直接对子女承担抚养或抚养义务转让人
(3)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公司章程,以及相关信息,以充分证明企业的合理和真实的转让价格,由雇员进行的内部转让是不可转让的;
(4)股权转让双方可以提供有效证据为其辩护的其他合理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就来自中外的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非居民企业在中国设立机构或地方,则应在其机构和地方获得来自中国的收入,以及从中国境外获得但与该机构或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收入。 ,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没有机构或地方,或者已经设立机构或地方,但与所建立的机构或地方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来自中国的收入。 。
第4条
,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获得本法第3条第3款规定的收入,适用税率为20%。
第十九条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收入,应当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1)股息,股利和其他股权投资收入和利息,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的收入应为应纳税所得额的全部收入;
(2)财产转让所得为应从财产净值中扣除全部收入后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27条
可以免征或减少企业的以下收入的企业所得税:
(1)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项目的收入;
国家支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收益;
(iii)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和节水项目的收入;
(iv)合格的技术转让收入;
(5)根据本法第3条第3款获得的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1条第91条非居民企业获得《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第(5)款规定的收入,并减少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0%。
因此,应根据上述规定计算和支付您公司的股权收入转移。
借款:银行存款
贷款: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损益调整
-其他权益变动
投资收益
借款:资本公积-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