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货物销售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财产转让收入,股息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务管理的行政费和政府经费;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非应税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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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规定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仅享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除非公司和国家提供免税收入优惠政策,否则);
2.收集纳税企业;
3.上市公司;
4.金融企业:包括银行,信用合作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和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担保公司,金融公司,典当公司其他金融企业;
5.社会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收,房地产评估,土地评估,建筑成本,律师,价格评估,公证人,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人,商标代理人和其他经济法医社会中介机构;
6.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
7.“一定规模”企业:除特殊情况外,上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超过一定规模的企业;
8.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
9.其他不符合批准收集条件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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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收入是指属于企业的应税收入,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包括:1.政府债券利息收入政府债券利息收入,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持有政府债券的企业的利息收入。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利,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利,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是指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的居民企业获得的投资收益。3.在中国设立机构或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获得股权投资收益,例如股利和实际上与机构和市场相关的股利。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股票少于12个月内获得的投资收益。4.合格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合格的非营利组织的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包括以下收入:1.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捐赠收入; 2.《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除外除财政拨款外的其他政府补贴收入,但不包括政府购买服务获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的规定收取的会费; 4.非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产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五,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免税是指根据税法规定免除所有应交税款。这是一项特殊条款,旨在鼓励,支持或照顾某些纳税人或收税人。这是世界各国和税收类别普遍采用的税收优惠方法。免税是将税收的严肃性与必要的灵活性相结合的一种措施。法定免税是指税法中列出的免税条款。此类免税通常由具有税收立法权的决策机构规定,并包含在税法,税法规定和相应免税税的实施规则中。此类免税条款的免税期限通常较长或没有,并且免税的内容具有很强的稳定性。一旦纳入税法,就不会有特殊情况,并且通常不会对其进行修改或取消。此类免税主要基于国家(或地区)国家宏观经济发展和产业规划的总体情况,并为某些需要鼓励发展或社会稳定产业的项目提供税收支持或照顾。它具有长期的适用性,并且强有力的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7条总收入中的以下收入为免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务管理的行政费用和政府资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七条第(一)项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为事业单位和社会提供的财政拨款,包含在预算管理中机构和其他组织支出的财政资金,除国务院和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款所称行政费用,是指法律,国务院有关规定和程序的批准,社会公共管理的实施。和在其他组织提供特定的公共服务的过程中,会从特定的对象收取费用,并将其包括在财务管理中。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款所称“政府资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代表政府收取的具有特殊目的的金融资金。有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7条第3款是指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非应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财政资金,由国务院财税部门用于特殊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政府债券的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
(3)在中国设有机构和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获得与股本和场所实际相关的股本投资收益,例如股息和红利;
(4)合格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是指国债的利息收入,是指取得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发行量利息收入。
第83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所述的合资格居民企业之间的股利投资收益,例如股息和红利,是指居民企业对其他居民的直接投资企业获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所指的股本投资收益,例如股息和股利,不包括居民企业连续购买的公开发行和上市流通的股票,且发行数量少于12几个月。投资收益。
第84条《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第(4)款规定,合格的非营利组织是指满足以下条件的组织:
(1)依法执行非营利组织的注册程序;
(2)从事公益或非牟利活动;
(3)获得的收入应用于公司章程中登记或批准的公益事业或非营利事业,但与组织有关的合理支出除外;
(4)财产及其果实不得用于分配;
(V)根据注册批准书或公司章程,该组织取消后的剩余财产将用于公益或非营利目的,或通过以下方式将其性质和目的转移给该组织:注册管理机构社会公告
(6)被投资方对在组织中投资的财产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产权;
(7)员工的薪水和福利支出应控制在规定的比例之内,并且组织的财产应在不变的阶段中分配。
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识别和管理程序,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85条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4)款具有资格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从事营利活动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除非税务机关另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