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小型和低利润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12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第1款)所谓合格的小规模,营利性企业,是指在全国从事非限制性和禁止性行业的企业,且具有下列条件:
(一)工业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一百人,资产总额不超过三千万元;
(二)其他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八十人,总资产不超过一千万元。
2.增值税小型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8条(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条例》第11条本文提到的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是:
(1)从事商品生产或提供应税服务的纳税人,以及主要从事商品生产或提供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同时从事商品的批发或零售,应按年度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少于五十万元(含数字,下同);
(二)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纳税人以外的其他应纳税所得额,其年应纳税所得额少于人民币80万元。
本条第一款主要是指从事商品生产或提供应税服务的行为,这意味着纳税人的商品或提供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占营业额的50%以上。年度应税销售额。。
因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小规模营利性企业和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的判断条件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