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是非应税收入,即不征收特殊用途的财政资金。补贴收入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PS:有三种非应税收入:一种财政拨款是由预算管理中包括的公共机构和社会组织分配的。
二:依法收取并包括在财务管理中的行政费用,政府资金。
三: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为特殊目的指定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资金。
现在,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将前一年获得的专项财政扶持资金作为营业收入,同时缴纳企业所得税,是否合理?如何调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第二条的规定,“本办法所指的豁免是指法规和国家有关税收法规(以下简称税法规定)为纳税人提供减免税。减税是指应纳税额中部分应纳税额的减少;免税是指对某种税种和项目免税。 ”
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 81号)第1条规定:“企业获得国家财政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 除了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不计入损益,但计入实际取得补助收入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
收取政府拨款和其他收入的一般处理原则是,除了国家免税文件的规定外,其他补贴或激励措施也应纳入应税收入。因此,应将贵公司上一年度取得的工业化项目资金和配套资金纳入当年的实际应纳税所得额,并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该部分不能纳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以缴纳所得税。应通过“上年度损益调整”的主题进行调整,缴纳所得税并计算相应税款的滞纳金。其会计处理方法如下:
调整补充收入:
借阅:相关主题
贷款:上一年的损益调整
应缴纳的可调所得税:
借:上一年的损益调整
贷款:应付税款-应付所得税
还要缴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款:银行存款
将上一年的损益调整帐户的余额转移到利润分配中
贷款: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收到的财政拨款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取决于不同性质的单位。
1.各级人民政府分配给预算管理中的机构,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的财政资金为非应税收入。
2.如果企业的财政拨款属于“政府补贴”,则应计入企业的营业外收入,该收入占利润总额的一部分,并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贴》:
第十二条如果企业获得保单贴现贷款,则应根据第十三条和第二条,区分财务将贴现资金分配给贷款银行和财务直接将贴现资金分配给企业的两种情况。第十四条:会计处理。
第十三条财务部门将贴现资金分配给贷款银行,如果贷款银行以优惠政策利率向企业提供贷款,企业可以选择以下会计处理方法之一:
(1)以实际收到的贷款金额作为账面价值,并根据贷款本金和政策优惠利率计算相关借款费用。
(2)贷款的公允价值用作贷款的账面价值,借款费用根据实际利率法计算。实际收到的金额与贷款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递延收益。递延收入在借款期间使用实际利率法摊销,以抵消相关的借款费用。企业从以上两种方法中选择一种后,应统一采用,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四条财务将直接将贴现资金分配给企业,企业应冲减相应的贴现贷款费用。
扩展配置文件:
第6条只有满足以下条件才能确认政府补贴:
(1)企业可以满足政府补贴所附带的条件;
(2)企业可以获得政府补贴。
第七条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
第8条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从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中抵销或确认为递延收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合理合理地分期计入当期损益。以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如果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损坏,则尚未分配的相关递延收益的余额应转为资产处置的当期损益。
第9条与收入相关的政府补贴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核算:
(1)用于补偿以后期间企业的相关成本或损失的费用,确认为递延收益,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当期损益的相关费用。相关成本或损失已确认;
(二)用于补偿企业的相关成本或损失,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抵销相关费用。
第10条对于同时包含资产相关部分和收入相关部分的政府补贴,应分别考虑不同部分;如果难以区分,则应归为与整体收入有关的政府补贴。
第11条与企业日常活动有关的政府补助,应根据经济业务的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抵销有关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