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会计学院的邹老师回答了您的问题
以下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是免税收入
(1)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捐赠的收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7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政府购买服务所得的收入
(3)根据省级以上民政和财政部门的规定收取的会费;
(4)产生非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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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新闻》于10月16日发表文章“必须满足纳税要求摘要”。看完这篇文章,我很受启发,但也有一些微妙之处。作者有不同的看法。
1.如何理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识别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批复(国税函〔1998〕676号,以下简称“答复”)。
根据《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规则的规定,它还具有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建立独立的帐簿,准备财务和会计报表以及独立的条件。计算损益(以下统称为三个条件))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实际上,此声明并不严格。所得税是对应税收入征收的税款。判断公司所得税纳税人是否为纳税人的关键是看其是否已获得应纳税所得额,而不是其会计水平。除非另有说明,否则获得应税收入的任何人都必须是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否满足这三个条件是判断纳税人是否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判断条件。
在实际操作中,一些纳税人引用了“回应”的规定,并认为能够独立考虑条件但未执行独立会计的企业也应当场纳税,通常称为“确定为独立纳税人。””。
毫无疑问,作为经济组织的企业应该准确核算,但是准确核算并不等同于独立核算。前者从企业会计的层次上定义企业的会计方法,后者从形式上定义企业的会计方法。企业应准确核算,但并非所有人都有独立核算的义务。我们决不能认为所有有条件独立会计的企业都应该实行独立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