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为10%;符合条件的小型盈利企业为20%;支持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占15%;优惠包括免税收入,收入减少,额外扣除额,加速折旧和扣除额应纳税所得额,税收抵免额,可抵税收入,优惠税率,民族自治地方的减免税额以及其他特殊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一,三免,三减半政策
1.“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和运营收入符合国家的主要支持。
2.从事合格的“环保,节能和节水”项目的收入。
2.技术转让收入不超过500万元的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超过500万元的部分,按企业所得税的一半征收。
3.额外的扣除,研发费用
1.如果将尚未形成的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则按照规定的实际扣除额,扣除开发成本的50%。
2.如果形成无形资产,则应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IV。安置残疾人的工资
扣除了支付给残疾员工的工资的100%。
五,风险投资企业与一家非上市的中小型高科技企业进行股权投资超过两年的,可以从该股权持有年度中扣除该企业的股权。 2年,占投资额的70%。“应纳税所得额”(而不是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当年的抵扣额不足,则可以在下一个纳税年度结转抵扣额。
六。 “企业的采购和实际使用”(环保专用设备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环保专用设备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对于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可以从企业的“应纳税额”(不是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本年度不足积分可在未来5年内结转。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63号总统令)
第二十五条国家对支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优惠的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政府债券的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
(3)在中国设有机构和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获得与股本和场所实际相关的股本投资收益,例如股息和红利;
(4)合格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1)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项目的收入;
(2)国家支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和运营收益;
(3)从事符合要求的环境保护,节能和节水项目的收入;
(4)来自合格技术转让的收入;
(5)本法第3条第3款规定的收入。
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盈利企业将按20%的减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优先支持的高科技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15%。
第二十九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决定减免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部分企业所得税。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免征费的,必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2,
《中华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华民国国务院第512号法令)
第86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1)款规定,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项目的企业的收入可以免除或减少企业所得税。
(1)从事下列项目的企业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种植蔬菜,谷物,土豆,油料种子,豆类,棉花,大麻,糖,水果,坚果;
2.培育新的农作物品种;
3.中药材的种植;
4.森林栽培和种植;
5.牲畜和家禽育种;
6.收集林产品;
7.灌溉,农产品初级加工,兽药,农业技术推广,农业机械运行和维护等,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服务项目;
8.海洋捕鱼。
(2)从事下列项目的企业的收入应按企业所得税的一半缴纳:
1.种植花卉,茶和其他饮料作物以及香料作物;
2.海洋水产养殖和内陆水产养殖。
从事受国家限制和禁止开发的项目的企业,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优惠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