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允许在会计处理中扣除某些费用支出的税收减免,因此必须在计算中将它们加起来以增加利润。有关详细信息,请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项目是指与纳税人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扣除以下各项:(一)在生产经营期间,从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额扣除;从非金融机构借入的利息支出不高于同类机构可以抵扣,并且可以在贷款利率的同期内扣除。(2)纳税人支付给雇员的工资应从应纳税工资中扣除。应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财政部直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财政部备案。(3)纳税人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应分别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2%,14%和1.5。(4)纳税人为公益,救济事业提供的捐赠,可以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3%以内。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其他项目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税收法规予以扣除。第七条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以下各项:(一)资本支出; (二)无形资产和开发支出的转移; (三)违法经营,没收财产损失的; (4)滞纳金,罚款和各种税款的罚款; (五)自然灾害或事故造成的损失赔偿; (六)超过国家规定的扣除额的慈善,救济和非公益性救济;(七)各种赞助支出; (8)与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