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收入中的以下收入为免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务管理的行政费用和政府资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收入。
从事下列项目的企业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种植蔬菜,谷物,土豆,油料种子,豆类,棉花,大麻,糖,水果,坚果;
2.培育新的农作物品种;
3.中药材的种植;
4.森林栽培和种植;
5.牲畜和家禽育种;
6.收集林产品;
7.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服务项目,例如灌溉,农产品初级加工,兽医,农业技术推广,农业机械运营和维护
8.海洋捕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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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与异地,国内贸易和外贸企业中的外国资本和国内资本无关。当然,某些地区可以享受部分豁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或者减征企业所得税:
(1)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项目的收入;
(2)国家支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和运营收益;
(3)从事符合要求的环境保护,节能和节水项目的收入;
(4)来自合格技术转让的收入;
(5)本法第3条第3款规定的收入。
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和营利性企业应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优先支持的高科技企业,以15%的减免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63号总统令)
第二十五条国家对支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优惠的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政府债券的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
(3)在中国设有机构和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获得与股本和场所实际相关的股本投资收益,例如股息和红利;
(4)合格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盈利企业将按20%的减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优先支持的高科技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15%。
第二十九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决定减免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部分企业所得税。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免征费的,必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2,
《中华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华民国国务院第512号法令)
第86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1)款规定,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项目的企业的收入可以免除或减少企业所得税。
(1)从事下列项目的企业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7.灌溉,农产品初级加工,兽药,农业技术推广,农业机械运行和维护等,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服务项目;
(2)从事下列项目的企业的收入应按企业所得税的一半缴纳:
1.种植花卉,茶和其他饮料作物以及香料作物;
2.海洋水产养殖和内陆水产养殖。
从事受国家限制和禁止开发的项目的企业,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优惠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