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利润率税收优惠政策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五,企业在预付款期间享受半税政策。年度结算和支付不符合小规模盈利企业的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税款。
不再享受小型和微型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此外,在预付款期间,企业可以估算企业是否满足小型盈利性企业的条件。估计造成的错误不会导致企业产生税收风险,也不会导致企业支付滞纳金。只要企业根据汇款期间的实际情况进行申报,由于预付款期的估计差额而导致的减免就不会导致企业支付滞纳金。
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的通知
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以及计划分立的城市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规定,应按月或季度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如果难以按月或季度的实际利润预付款,根据上一个纳税年度的月度或季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值或根据税务机关批准的其他方法预先付款。为了确保及时存入税款,各级税务机关原则上应按照预缴实际利润的方法,对纳入地方重点税源管理的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
其次,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企业所得税的预付款和最终结算情况,迅速检查当年企业所得税在应纳税企业所得税中所占的比例是否过低由于某些原因,请调整预付款方式或预付款税。
第三,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处理公司所得税的预付款与缴纳和存储税款之间的关系。数字+结算付款)应不少于70%。
第四,各级税务机关应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未按规定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加强企业所得税的预付是税收征管的重要任务。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认真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将适时组织监督检查,并汇报此项工作的实施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
2009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