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快速扣除
应纳税额=(2300-1600)* 10%-25 = 45
应纳税额=(3500-1600)* 10%-25 = 165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七条总收入中的下列收入为非应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计入财务管理费用,政府资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指的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纳入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款所指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批准国务院规定的程序,执行社会特定组织为将财务管理收集和纳入特定公共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2)款中的“部门资金”一词,是指企业按照政府有关规定,代表政府收取的具有特殊用途的金融资金。法律和行政法规。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非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并由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财政资金。由国务院批准并经国务院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26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政府债券的利息收入;
(2合格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利和红利之类的股权投资收益;
(3)在中国设立机构和地方的非居民企业从与该企业实际接触的居民企业中获得股息。股本投资收益,例如股息;
(iv)合格的非营利组织的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民国”第八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所称政府债券的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拥有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职能。政府债券发行产生的利息收入。{{ }}第八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所述的合格企业的股利,股利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对其他居民的直接投资。公司获得的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三)项所述的股利,股利等股权投资收益,不包括居民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流通的股票数量少于12个月大。投资收益。
第84条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第(4)款要求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组织:
营利性组织注册程序;
(2)从事公益或非牟利活动;
(3)获得的收入用于注册和验证,但与组织有关的合理费用除外。或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非营利性业务;
(4)财产及其窒息不用于分配;
(5)根据注册批准书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或非营利目的,或由注册机构给予具有相同性质和目的的组织作为组织,并向公众公开;
(6)研究者没有保留或享有在组织中投资的财产。任何财产权;
(7)员工的工资和福利支出被控制在规定的比例之内,并且该组织的财产总是被分配。
前款规定的识别非营利组织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85条,企业法第26条第(4)项所述的合格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获得的收入为总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