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论所得税结算的调整金额如何,一些被认为具有销售收入的企业都将在那时进行收入处理。如果当时未进行收入处理,则在转移所得税时将执行此调整金额。帐户,此业务已结算。
个人想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商品,财产和劳务用于捐赠,偿还债务,赞助,筹款,广告,样品出于雇员福利或利润分配等目的,除非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否则应视为商品销售,财产转让或提供劳务。
这个例子起着抛砖引玉的作用,希望您能有所作为!希望对您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