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18%为例:应税收入为100万,企业所得税批准的所得税率为10%,则税后利润为100-100×10%= 900,000;其相应的股息被视为已完全分配,并且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应纳税额为900,000×20%= 180,000。
一两个可以确定:
1.小型获利企业无法享受折扣;
2.可以享受非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其次,对于其他好处有两种看法:
1.正方形:国税发[2000] 38号文第16条规定:“实行批准的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各种优惠政策。国税发[2008] 30号第17条废除了该规定。从这个角度来看,实施批准的征收方式的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各种优惠政策。
2.相反的观点:已经批准了税收征收的纳税人通常是非标准帐户,无法准确地衡量收入,成本和支出。无法准确核算收入和成本的企业,如何确定收益有什么折扣?因此,从立法精神上讲,不可能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各种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征收和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第30号的第三条,规定了可以被批准收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9〕377号《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和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继续明确无法核实的具体纳税人。
实际上,基本上,除了377号文所规定的无法核实的范围外,可以考虑对其他企业进行核查和收款,各地都有当地要求。基层局通常将连续亏损的企业和收支管理不善的企业(如餐饮,服务业等)作为核定征收对象。此外,不允许将征费作为评估指标。
企业收到批准的收款评估表后,如果税务机关未及时答复,则税务机关也可以验证收款。与您公司的税务管理员进行沟通,以了解具体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了批准征收的情况。一般来说,(一)账簿未必依法设立; (2)应建立但不建立的账簿; (三)擅自销毁或者拒绝提供税务信息的; (4)帐单或费用信息混乱,收入凭证和费用凭证不完整不完整,很难检查帐户; (五)有纳税义务的,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仍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税收; (6)纳税人申报的征税依据明显低,是否有正当理由
企业所得税税率,新的企业所得税法
(1)在中国设立机构和站点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应按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缴纳;
(2)非居民企业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或地方,或希望或设立,但所取得的收入与该机构没有实际联系的,应按20%的税率纳税应用;需要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15%的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