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的职工福利费扣除额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扣除工资,工资及职工薪酬的通知第三条规定的其他职工福利费用包括丧葬补贴,养老金,安置费,家庭旅行费用等。
因此,公司和死者的家庭成员因工作而死亡的赔偿可以用作企业雇员福利费,该费用在根据法规计算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扣除。
企业因工伤致死的,不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给予赔偿,但该数额应在合理的标准范围内。其余的未被批准。支付相关费用需要法院或劳动人事部门发布的有关判决书或调解材料经真实性和权威性验证(以金额标准范围为准)。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会计科目为“雇员薪金-雇员福利”。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支出,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4%。部分允许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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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固定资产和存货的损失或损坏。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地位,废料损失,财产转移损失,坏账损失,坏账损失,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例如自然灾害)和其他损失。
企业所蒙受的损失应在扣除责任人的赔偿金和保险赔偿金后,按照国务院财税部门的规定予以扣除。
企业已将其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的纳税年度中完全收回或部分收回时,应计入当期收入。
因此,负责人和保险公司针对企业遭受的损失所获得的赔偿应首先弥补企业遭受的损失。弥补企业的损失后尚有余额的,应当按规定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损失,存货损失,损害赔偿。 ,废料和财产转移损失,坏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等损失。
提醒:国税发[2000] 84号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55条规定:纳税人的资产损失,净报废损失以及应纳税所得额的补偿和保险。负责人减少补偿后的余额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后扣除。纳税人不得扣除出售职工住房造成的财产损失。新法律颁布后,该文件被废除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税前损失减免是企业的实际损失。企业取得相应的保险赔偿金或责任人赔偿金。这不是企业实际承担的损失。不允许扣除税前费用。企业实际发生的损失,与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一样,需要按照收入与支出之比等要求征税,本期不能全部抵扣。
在税收处理中,被视为损失的资产可能是由某些因素引起的,导致这些被视为损失的资产由企业重新拥有,成为企业的资产或给予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当将扣除的损失重新确认为资产时,应视为企业的收入,应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当期计入的具体收益金额,取决于企业实际收回的金额。如果完全收回,则将收入与收回的资产金额确认;如果仅部分收回,则将收益与收回的资产金额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