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税在该季度末之后的15天内宣布和支付,并在该年末之后的4个月内进行结算。
在计算第二季度的“应付税款”时,第一季度支付的税款被视为上一时期支付的税款,并根据扣除后的余额(即实际税款)支付当期应付,依此类推,在第三和第四季度。
应付税款-已付税款=当期实际应付税款
1.企业所得税应按季度实际利润预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应按月或按季度预先支付,并由税务机关明确批准。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当月或季度的实际利润预缴当月或者季度的企业所得税。如果难以预付每月或每季度的实际利润,则可能前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金额应预先支付,或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其他方式支付。一旦确定了预付款方式,就无法在纳税年度内随意更改。由于上述企业没有事先向税务机关申请其他预付款方式,因此应按季度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
在结清年度汇款后,如果全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少于预缴税款,则可以将多缴的税款用于退税,也可以从以后的年度税款中扣除。
第二,本地和一般预付款
根据相关规定,如果居民企业在其跨区域(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分开的城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在中国领土上,居民企业是跨地区企业纳税人。集体纳税人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现场预付款,汇总清算,仓库财务调整”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纳税人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可退税款的结算方式,在各分支机构之间分配50%,每个分支机构根据评估税处理付款或退货; 50%将由总部共享和支付。总公司应在每个月或每个季度结束后的15天内,在此期间内申报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50%。总公司应当按照各分支机构的分配比例,将当期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另外50%分配给各分支机构,并及时通知各分支机构。每个分支机构或者在季度结束后的15天内,当场宣布预缴评估所得税。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的预付款分配方法,按照现行的预评估方法,计算总公司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付款,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应当现场预缴;如果难以预付,则也可以根据上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计算。一旦确定了预付款方式,就无法在当年更改。这里最重要的一点是,该分支仅指具有主要生产和运营功能的第二级分支。第三级以下的分支机构不执行现场预付款,应包括在第二级分支机构的管理中。
3.出售未转让房屋的收入需要在预付所得税时确认
根据《所得税法》的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还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企业在满足下列条件的同时销售商品,应当确认收入的实现:
1.签订商品销售合同,企业已将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
2.企业既不保留通常与已售商品所有权相关的持续管理权,也未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金额可以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卖方成本可以可靠地计算。因此,对于处置公司自有不动产,尽管第二季度未进行过转让,也就是说,资产所有权的形式没有改变,但根据权责发生制和实质性原则更为合理。比表格重要的,只要符合上述注意事项收入确认的条件应包括在公司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中,作为财产转让所得。
IV。需根据情况提前缴纳小微企业所得税
自2014年7月1日起,新的“企业所得税月度(季度)预付款纳税申报表”开始运行。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对审计所得的微薄利润进行明确分类。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人民币100,000元以下(含100,000元)的小型盈利性企业,在预付期内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100,000元的,以实际抵减额为准。利润。15%;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少于人民币100,000元(含100,000元)的小型获利企业,而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000元且不超过300,000元的小型盈利企业年对于低利润企业,如果累计的实际利润预先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则免征的所得税额为实际利润的5%。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小型盈利性企业,其累计实际利润超过30万元的,不享受减免。
第五,批准的收款企业还可以享受小型盈利性企业的利益
自2014年以来,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公司(包括采用审计收集和批准收集的方法的公司)可以按照法规享受小型中型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企业的各项指标与小型和低利润企业是一致的,由于前一年的税收征管,它们无法享受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