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的物品应视为销售
借款:营业外支出10
功劳:广告空间10 / 1.17
应付税项销项税10 / 1.17 * 0.17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使用自产和委托加工的产品以及购买的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证券进行捐赠,应当按照公允价值分为两次销售和捐赠。该业务受到所得税待遇,即税法规定,将在国外捐赠资产的企业视为销售,并计算营业额税和所得税。捐赠产生的费用除税前不可扣除,但根据应税收入的一定百分比符合税法要求的公益救济捐赠除外。
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并且商品,财产和劳务用于捐赠,偿还债务,赞助,筹款,广告,样品,除非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否则将职工福利或利润分配的目的视为货物销售,财产转让或提供劳务。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是根据纳税年度计算的,并且是资产负债表日期。
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应自行处理自己生产,委托加工或作为礼物赠与他人的商品。纳税义务发生在货物转移和使用之日。销售按以下顺序确定,就好像确定了销售税价格:(1)由纳税人当月同类商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由纳税人最近一个时期的同类商品平均销售价格确定的; (3)由组成的应税价格决定。组件应税价格的公式为:组件应税价格=成本×(1 +成本保证金)。
消费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4条规定:“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在销售时征税,纳税人为其生产和使用的应税消费品。自用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没有税;在其他地区使用时,转移使用时要交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在其他地方使用”是指使用纳税人生产非应税消费品以及在建项目,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应税消费品的礼物,赞助,募捐,广告,样品,员工福利和激励措施。税收责任发生在实物转让和使用之日。
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房地产的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的转让,以及单位对他人的不动产免费捐赠,应视为房地产销售。纳税义务发生在不动产或使用权转让之日。
企业捐赠对象的税收处理方法如下: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企业年度公益金中12%以内的部分公益捐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160号)规定,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准则的规定计算的金额。大于零的系统。根据新会计准则,总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和附加-营业支出-行政支出-金融支出-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或损失变动减少)+投资收益(或更少的投资损失)+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如果企业的捐赠前会计利润为200万元,捐赠60万元(记入“营业外支出”帐户),捐赠后会计利润为140万元,可抵扣金额16.8万元,应纳税所得额金额(假设无调整项)为132.20万元。如果捐赠前的会计利润为80万元,捐赠100万元后的利润为亏损20万元,则不能满足“金额大于零”的条件,捐赠额不能在企业收益前扣除。税,应该是80万元(假设没有调整项目)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的账面亏损20万元不能用来弥补亏损。
(2)捐赠时,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接附属组织批准,或者经国家财政部联合审核税务总局,民政部,直辖市,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民政部门确认将予以公告,并有资格对慈善捐赠进行税前扣除的慈善社会组织作出捐赠,且当年利润总额中12%以内的部分可以扣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目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布《 2012年度有资格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财税[2013] ]第10号)发布了148个公益社会团体的列表。对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分开的城市发布的清单,需要在当地查询。
(3)在捐赠时,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慈善群众组织的慈善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财税[ [2009]第124号),在管理水平上,应当使用财政部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捐赠票据或者“非税收入一般贡献函”收据,并盖章“的印章。
(4)《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104号) )规定向汶川和玉树灾区捐款可以全额扣除。目前尚无向雅安灾区捐款的全部捐款。
(5)《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企业进行非货币资产交换,商品,财产和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筹款,广告和样品出于雇员福利和利润分配等目的,除非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否则应视为商品销售,财产转让和提供劳务。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述的非货币性企业所得,应当按照其公允价值确定。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根据市场价格确定的公允价值。
(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归因于资产所有权的外部捐赠已更改但未在内部处置的资产应视为销售,以根据需要确定收入。捐赠资产属于企业的自制资产的,销售收入按照企业同期同类资产的对外销售价格确定;属于外包的资产可以按购买价确定。
(1)企业捐赠的会计处理
1.《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五章第二十七条,“损失是指企业非常规活动的形成,这将导致所有者权益的减少和与所有者投资的资本无关。经济效益外流。 “相应地,资产捐赠也是公司非常规或定期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此支出不能区分公共福利救济和非公共福利救济捐赠,无论是货币资产还是非货币收益。资产在“营业外支出”科目中核算,也就是说,无论如何定义税法,都将从公司的会计利润中扣除会计处理作为公司的支出。
2.由外部捐赠引起的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流出(尽管将税法视为销售)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不会因捐赠而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利润。因此,会计不视为销售,而是按成本转移。
3.固定资产的捐赠应首先通过“固定资产清理”帐户进行核算,并应捐赠捐赠的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产生的清洁费用,相关税金等,最后余额应转入记“营业外支出”。
4.如果企业为捐赠资产计提了减值准备,则捐赠资产会计还必须结转资产减值准备。
如果企业以股票或银行存款的形式捐赠现金,则也直接视为营业外支出。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无论企业是直接向慈善总会,红十字会和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等非营利组织捐款,还是向其他相关单位或个人捐款,会计待遇是一样的。。区别在于,那些遵守《企业所得税法》关于扣除捐赠资产的规定的人,即在年度利润的12%以内的捐赠,可以在税前支付。
(2)纳税申报处理
1.在进行年度结算和结算声明时,请在附表1“收入表”的第十三行填写“第三假定销售收入”中的金额。在年度结算和付款声明中,将金额填入附表2“费用表”中第十二行的“销售的库存成本”中。
2.在年度结算报告中,在附表3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第二行中的“视为销售收入”的第三行中填写“调整后的金额”同时在第21行填写“销售成本”列“减少额”中的第4列。该项目被视为销售业务,增加了应税收入。
3.企业将购买的资产用于娱乐,促销和捐赠,并根据上述各项填写报表,视为与销售收入和成本相同,视为销售业务收入没有增加或减少。
企业使用自行生产的产品进行商务娱乐,业务推广和捐赠。除上述项目外,还应报告以下税收待遇和项目:
(1)所得税清算和企业娱乐用自产产品的清算方法。
商务招待是指企业为满足经营业务的需要而支付的娱乐费用,例如餐饮和正常娱乐活动的费用。企业将招待费的60%视作招待费销售,将当年销售收入的5‰视作较低的原则,以确定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商务娱乐费用,并按在附表III第26行的第二栏中。然后,企业实际发生的商务娱乐活动的金额大于扣税前允许的商务招待支出的金额,并填写附表III第26行的第三列。
如果公司在该认定销售额中的60%没有超过公司营业收入的5‰的扣除限额,则在增加税收时,请填写“税收调整”的第三行项目清单”第26行“商务招待填写“第二栏”税额“,第三栏”规定额增加“。
(2)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商业推广和所得税结算的申报方法。
商业宣传费是企业为开展商业宣传活动而支付的费用,例如由企业发行并印有企业徽标的礼品和纪念品。如果当年发生的广告支出和业务促销支出总额未超过年度营业收入的税前扣除上限的15%,则在减税时,填写“税金调整项”的第三行项目明细”第27行“其他”第4列“调整扣除”。
(3)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捐赠所得税的结算和支付方式。
捐赠是指不提出要求就向他人提供有价值的东西。企业不会因捐赠而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利润。
如果企业的捐赠是通过合格的公益社会组织进行的,并且获得了合法收据,则该公益捐赠的申报方法为:如果捐赠金额不超过年度总利润的12%,应该减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