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11] 135号的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蔬菜流通企业免征流通增值税。关于企业所得税,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的种植,选种,繁殖,征收和征收的企业免征所得税。蔬菜分销公司的所得税没有减免。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行政总局令[2010] 2号,对采用“公司+农户”农业生产经营方式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因此,采用“公司+农户”模式的蔬菜流通企业可以减免所得税。其他直接蔬菜流通形式应缴纳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