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企业的比例取决于各省发布的政府文件。我来自云南。由于建筑企业的资本流动相对广泛,无法对其进行具体划分,因此,企业所得税的计算通常以总收入为基础。支付所有收入的1%,其他税款为建设成本的3.44%
根据该规定,只有从未提供过“对外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书”的项目部门才能被视为独立纳税人。如果由建筑企业总部直接管理的跨区域项目部承接该项目,则在签订合同后,将按规定办理《对外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书》,并提交给项目在有效期内的主管税务机关由于在建工程尚未完成,即使“对外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书”到期,也不再需要将该项目视为独立纳税人并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七。施工企业总部在办理企业所得税的预付和结算时,应当附有跨地区业务项目部门直接管理的地方预缴税款的纳税证明。八,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筑企业设立的跨地区(市,县)项目部门,计划单独的城市,应当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税务机关,地方税务局共同制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9.本通知将于2010年1月1日生效。国家税务总局
2010年4月19日[我要更正错误]负责编辑:Xiao Xiao
转发文件,请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区域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 156号
国家税务总局2010-04-19
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以及计划分立的城市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为了加强对跨地区(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城市的企业)的所得税征收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区域营业税征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 28号)关于建筑施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如下:
1.实行一般分支机构制度的跨地区经营性建筑企业,应严格按照国税发[2008] 28号的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现场预付款,简易清算,和仓库的财务调整”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2.由第二级或以下级别的建筑公司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门(包括与项目部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和合同部门,下同)没有现场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职工工资和总资产应当汇总到二级分行进行统一核算,二级分行应按照国税发[2008] 28号文件的规定预先缴纳企业所得税。 。
3.由建筑企业总部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门,应由总部每月或每季度按实际费用的0.2%预分配企业所得税到项目所在地。项目营业收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预先付款。
IV。建筑企业总行应按照以下方法收取并计算企业应缴的所得税,并预付款项:
(1)如果总部只有一个跨地区的项目部门,则在扣除项目部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将根据其余额在本地支付;
(2)总部只有两个分支机构的,应按照国税发[2008] 28号的规定计算总部和分支机构的应纳税额;
(3)如果总公司既有跨地区项目部门直接管理,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则应先扣除项目部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然后按照国税[2008] 28号文件编号规定了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应缴税款的计算方式。
五,建设企业总部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的年度结算和清算,分支机构和项目部门不得进行结算。当总部的年终最终所得税的支付额少于预付税额时,总部的税务机关应对退税额进行处理或扣除下一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六。跨区域运营的项目部门(包括由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门)应向项目主管税务机关颁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对外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书”。项目的位置。如果提供了上述证明,项目部门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补正期限;无法提供上述证明的,应当作为独立纳税人现场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项目部门应向地方税务主管部门提供总行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项目部门属于总行或二级分支机构的管理部门。
VII。施工企业总部在办理企业所得税的预付及企业所得税的最终清算时,应附有跨地区业务项目部门直接管理的现场预缴税款的纳税证明。 。
VIII。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城市内的建筑企业设立的跨地区(市,县)项目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管辖。根据计划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制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9.本通知将于2010年1月1日生效。
国家税务总局
2010年4月19日[我想更正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