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利,股利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款所称股本和股利等股本投资收益,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单位取得的收益。股息,股利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税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根据被投资单位作出利润分配的决定日确认收益的实现。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所述的合格居民企业之间的股利,股利及其他股权投资收益,是指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的居民企业取得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所指的股本投资收益,例如股息和股利,不包括居民企业连续购买的公开发行和上市流通的股票,且发行数量少于12几个月。投资收益。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因股权投资从被投资单位取得的股利收入,本质上是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但是符合《企业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的居民企业。所得税法股息,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可享受免税。
公司法人从有限合伙企业获得的股利应缴纳公司所得税。可以免税的股息仅限于投资于国内法人企业的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十九条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收入,应当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1)股息,股利和其他股权投资收入以及来自利息,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的收入,全部收入应为应纳税所得额;
(2)对于财产转让所得,扣除财产净值后的所得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扩展数据
(1)扣除利息费用。在生产经营期间,应按实际发生额扣除纳税人从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得高于同一时期按同类金融机构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扣除。
⑵扣除应税工资。条例规定,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扣除合理的工资和薪金,这意味着取消已经经营多年的内资企业的纳税制度,减轻企业负担。减资企业。
但是,允许扣除的工资和薪水必须是“合理的”,显然,不合理的工资和薪水是不可扣除的。今后,国家税务总局将通过制定与《实施细则》相匹配的《工资减免管理办法》来澄清“合理性”。
(3)在员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方面,实施条例继续保持以前的扣除标准(分别为14%,2%和2.5%的提取率),但“应税工资总额”调整为“总工资”后,扣除额将相应增加。
在职工教育经费方面,为鼓励企业加大对职工教育的投入,条例的执行规定,除国务院财税部门另有规定外,职工教育经费的支出企业所缴纳的工资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2.5%。允许扣除;对于超额部分,扣除额可以在以后的纳税年度结转。
⑷扣除捐款。纳税人的公益金和救济金可以在年度会计利润的12%以内扣除。最多可扣除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