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公司所得税不在本地支付,也不在预扣的范围之内。个人所得税不是企业承担的税,而是个人雇员承担的税,不属于您的协议范围。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异地建设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建设企业所得税征收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156号),由建设公司总部直接管理的跨区域项目部。公司所得税的支付问题已经得到规范。
企业所得税的三种处理方式:
1.总公司直属项目部的跨区域建设情况。
根据国税函[2011] 156号的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项目实际营业收入的0.2%由总行预分配至公司所得税的项目所在地。每月或每季度一次,以及项目部门预先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付款。总公司在扣除项目部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应当按余额当场支付。
2.在不同地方进行二级分支机构建设。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印发〈跨地区企业所得税征收集体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属于跨省级经营的
。 ,根据“统一计算和分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管理,现场预付款,简易清算,财政调整”方法;如果属于同一省份的业务,则分支机构向施工现场的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后,其营业收入由总公司统一企业所得税是计算和缴纳的,分支机构不预先在施工现场缴纳企业所得税。
3.直接在分支机构下进行项目部门的跨区域建设。如果跨区域建筑公司设立了
个建筑企业跨区域项目经理部门(包括工程指挥部门和性质与项目经理部门相同的合同部门),则如果与该建筑方签订了合同分支机构的名称和组织施工时,将其收入汇总到分公司中,并按照国税发[2008] 28号文件的分级管理规定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扣除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后获得的所有价格和额外成本的余额为营业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5条:纳税人的营业额应向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无形资产转让或所有价格和额外费用,出售不动产收取的价格费用。但是,不包括下列情况:纳税人将合同运输业务分配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扣除已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超价费用的余额为营业额;
从事旅游业务的纳税人应将代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等费用,扣除其所获得的全部价格和超价费用旅游企业差旅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如果纳税人将建设项目分包给其他单位,则减去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款项后的余额为余额;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扩展配置文件:
企业所得税处理的相关要求:
1.企业支付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允许扣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2.除企业为特殊工作人员缴纳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其他可以由国务院财税部门扣除的商业保险费外,还应缴纳的商业保险费由企业为投资者或雇员,不可抵扣。
3.除非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否则应扣除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不超过工资总额2.5%的部分;超出部分应允许在以后的纳税年度结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