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调节税的定义

提问时间:2020-03-03 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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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3-03 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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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委书记常卫专题调度财政、税收和固定资产投资工作_分析

5月7日上午,区委书记常伟下达财政,税收和固定资产投资工作,强调要落实市政府的经济工作要求,加强分析和调度,掌握主要配套指标,确保一半以上,一半以上的任务。 ”

地区税务局,地区财政局,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及地区统计局报告,今年1月至4月完成了财政投资。

张伟要求区委,县政府加强统筹协调,各部门要齐心协力,做好工作细化,精简分工,加强对经济运行的监测分析,把握重点支持指标。要狠抓投资落地,认真分析和分析项目未按计划进行的原因,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以解决,积极促进社会投资和民间投资。有必要挖掘消费潜力,关注新兴地区的消费,加强精品民宿的统计分析,并实施促进消费的政策。要努力组织征收,严格执行税费减免政策,注意重点企业的经营,节约数量,挖掘增量,加强风险防范,确保稳定的财税。要努力优化经营环境,实行公司的“服务包”和“清洁保洁员”制度,为企业提供个性化服务,与企业热身,增加投资,吸引投资,确保完成。全年目标任务。

被大多数人忽略的固定资产避税技巧

有人认为税收和管理是两个独立的概念。合理避税是会计师的业务。它与业务无关。这是对合理避税的误解。实际上,税收与企业运营密切相关。企业主可以使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来适当调整企业的经营方向,并将商业项目置于国家鼓励的行业中。这不仅有利于企业的发展,而且减轻了税收负担,增加了企业赢利的目的。关于操作项目的选择,我在这里不发表意见。我只说了很多年来从会计实践的角度来看被大多数人忽略的固定资产增值税避税技术。

自2009年1月1日起,所有当前的一般增值税纳税人都可以扣除新购买设备中包含的进项增值税,同时维持当前的增值税税率。进项税额可以结转并在下一期间扣除。

如何扣除?让我说说两种方法:①扣除购置的固定资产,但不包括房屋和建筑物等房地产。②完全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固定资产进项税,免征增值税,集体利益或个人消费,不得从销项税中扣除。

一般纳税人出售其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0条的二手固定资产,这些固定资产不可扣减且未从进项税中扣减,将按一定比例征收增值税。减少了一半。出售二手固定资产的纳税人(包括其他个人)应缴纳2%的增值税。

固定资产未及时取得发票的财税处理及风险点!_调整

在企业的日常生产和经营中,固定资产是由企业建造或购买的,但尚未及时获得发票。如何处理财政和税收待遇?下面我们将通过案例为您进行分析。

案件

A公司通过外包的方式建造了一座办公楼。它于2017年1月1日达到预定用途。项目预算为1800万元,建设方开具了1500万元的发票。由于施工方未提供该项目的决算报告,因此甲公司的估值为1800万元。2017年11月,施工方提供了最终决算报告。实际工程造价为2029万元。双方确认建设方已开具发票529万元。假设会计法和税法的使用寿命均为20年,残值率为0。甲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固定资产建设中产生的项目成本与获取相应发票的时间不一致,从而导致项目预算成本和发票金额不一致。那么会计和税法又如何呢?

会计

商业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固定资产

已达到预期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完成决算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应根据估计价值确定,并提供折旧;

完成最终帐户后,请根据实际成本调整原始的暂定估值,但是您无需调整原始提供的折旧金额

案例分析:

根据会计规定,在2017年1月1日,费用中估计有1800万元人民币,将从次月2017年2月1日起计提折旧。2017年11月,根据实际成本2029万元调整原临时值1800万元。无需调整从2017年2月1日至2017年11月的先前折旧。

税务处理

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企业的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尚未结清项目资金,未获得全额发票,合同规定的金额可暂时计入固定资产税计算获取发票后将调整折旧。但是,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12个月内进行。

案例分析:

根据税法的规定,2017年1月1日,费用中估算了1800万元,自次月2017年2月1日起计提折旧。2017年11月,根据实际成本2029万元调整原暂定值1800万元,并对2017年2月1日至2017年11月计提的折旧进行追溯调整。

税收风险和关注点的案例分析

1.甲公司在办公大楼投入使用后,应对在建工程进行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同时按规定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但应当取得2017年12月31日之前的结算发票,同时根据发票调整企业已使用的固定资产的税基和折旧。

2.如果未获得发票,则将在2017年公司所得税结清并支付时进行税款调整,折旧额可能不会在公司所得税之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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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税

固定资产税前扣除政策的出台,让会计们脑洞大开,看看有哪些招数

固定资产的税前扣除政策确实打开了会计师的头脑。在讨论政策时,他们提出了这些政策的会计方法。那么,固定资产税前扣除政策的这些变化是否会对会计处理产生影响,哪种会计处理方法才是最合理的。看看会计师有什么奇思妙想和会计技巧。

观点1:直接会计和一次性成本会计

许多会计师认为,由于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政策在一项应税收入的计算中扣除资产,因此,成本也可以计入会计时的成本,就像已报销像旅行或办公用品一样简单。在这种资产管理中,在年末所得税结算和结算期间无需进行税收调整。会计管理很简单,无需每月对资产进行折旧。

帐户知道,为了管理固定资产,需要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分类帐和固定资产卡。尽管分类帐和帐簿中的资产总金额一次包含在成本中,但应相同。但是,毕竟,该资产属于固定资产,需要根据固定资产进行管理,这将导致资产分类帐中的固定资产总额与财务科目不一致。显然,这种会计方法不是很适合。

尽管会计处理方法很简单,但它不符合会计标准的要求,并且忽略了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资产管理存在任意性,导致资产管理前后的政策不一致,从而给财务管理带来税收风险。。

观点2:直接包含在固定资产中,然后立即全部折旧购买

时,首先将其包含在固定资产中,然后同时将其完全折旧。该方法避免了上述方法的核算方法的缺点,可以使资产分类账和财务科目保持一致,在纳税申报中无需进行一些税收调整,在核算处理中没有后续的管理麻烦。尽管

这种会计处理方法符合资产的定义并在账簿中反映了资产的原始价值,但当月所有资产的折旧均不符合资产管理的会计原则,与新增固定资产的月份。没有应计折旧,下个月的折旧原则是相反的。此外,会计中没有一次性折旧方法。

观点3:将固定资产包括在低价值易耗品中,以进行管理和一次性摊销

购买的资产不直接根据固定资产进行管理,而是直接包含在低价值的消耗品中,并摊销一次。尽管此方法也包含在当月成本中,但是很明显,它违反了固定资产的定义。结果,企业在固定资产管理方面的政策不一致,并且涉嫌任意操纵和调整企业利润。

观点4:会计不需要任何簿记过程,仅在纳税申报期间进行税收调整

这是会计界普遍认同的一种处理方法。毕竟,会计必须符合会计准则和权责发生制的有关会计要求。禁止随意进行违反会计准则的簿记活动。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只是一种税收处理方法,而不是一种会计处理方法,因此无需准备会计凭证。应按照正常的折旧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税收政策的规定不是会计记录的基础,而只是支付公司所得税的基础。宣布任何新的税收政策(如果涉及公司所得税)的目的是根据会计利润调整税收。无需会计。税项调整产生的税项差异将根据会计准则进行相应处理。

此处理方法符合固定资产的定义和折旧计算方法。这是当前的主流观点。

注:如果公司会计的会计基础不是会计准则,而是公司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准则,则无需处理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只需申报纳税。

结论

没有最好,只有更好,最一致的会计和税收待遇:记账是按照会计制度进行的,税收是根据政策根据会计利润进行调整的

会计属于会计和税法。尽管由于不同的法规这两者将导致税收差异,但这仅是税收申报调整的问题。它不影响会计原理以及如何会计和如何会计。符合固定资产定义的购置资产应计入固定资产还是应计提折旧数年或折旧数年。

提醒

如果企业享受与固定资产税前扣除有关的优惠政策,则必须认真考虑相关的优惠政策,以利将来对固定资产的核查。

【汇算清缴实务】固定资产折旧差异的纳税调整与所得税申报实务

[结算结算实务]固定资产折旧差额的税务调整及所得税申报实务

彭怀文

对于固定资产折旧,在折旧范围,开始和结束时间以及折旧年限方面,会计和税收之间存在某些差异。所得税结算中要注意并进行税收调整。

首先,会计法和税法之间的固定资产折旧范围之间的差异

对于固定资产的折旧范围,会计和税收法规有所不同,这两个法规如下:表1

表1显示,会计和税收受到不同方面的监管。两者总结如下:表2

表2中非“非折旧”的税款要求表示无法在税前扣除折旧。因此,如果需要表2中列出的会计折旧和税项“非折旧”,则应对此差异进行调整。税收收入的影响。

其次,固定资产折旧开始和结束之间的差额

对于固定资产折旧的开始和结束时间,会计和税收法规也有所不同。有关差异,请参见:表3

差异分析请参阅:表4

因此,会计和税收在固定资产折旧的开始时间,停止时间和临时折旧调整方面有所不同。如果差异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则必须进行税收调整。

III。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差异

固定资产的折旧期直接影响折旧额。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在会计和税收上的差异如下:表-5

为了支持该行业的发展,国家规定了固定资产优惠政策,以加快对特定行业的折旧税,这在另一篇文章中作了具体说明。

固定资产折旧期间的差异分析:

①折旧年限: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在会计中没有明确规定,但应强调为“合理确定”。税法中有明确的最低折旧期限。加速折旧可以是税法规定期限的60%。

②加速折旧期间的影响:没有一次性入账成本的会计报表,也没有为缩短折旧期限而进行加速折旧的准备。征税可以一次输入成本并缩短折旧期限。

由于折旧年限的不同,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9号公告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见表6

当然,除非税法另有规定,否则上述调整均适用优惠折旧政策的“其他规定”。

[情况1]甲公司有一件设备,价值50万元。该产品于2014年12月31日投入使用,估计残值净值为0。该设备的最低折旧期为5年。甲公司计划在会计中使用4年折旧。会计和税收都使用平均年龄法。

答案分析:

2015年会计折旧金额= 50/4 = 125,000元

2015年税收折旧金额= 50/5 = 100,000人民币

2015年的税收差额= 10-12.50 = -25,000元,应税收入应增加25,000元。

依此类推,设备的税额差异计算如下:表7

如果在这种情况下,会计折旧年限为6年,超过了5年的最低纳税期限,则将根据会计折旧年限计算税收折旧年限。调整。

第四,固定资产折旧基础的差异

固定资产折旧基础直接确定固定资产折旧金额的大小。固定资产折旧基础在会计和税收上的差异如下:表8

如果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成本和税基存在差异,则折旧基础必须存在差异。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中扣除了会计折旧,而税项无需扣除减值准备。因此,只要对固定资产计提了减值准备,折旧基础就必须有所不同。当在会计处理中对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时,其折旧金额应小于税额折旧金额,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未在会计和税收中指定估计净残值。实际上,税收一般在会计中确认估计的净残值。只要没有极端的例子,通常就没有区别。

五,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差异

如果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不同,则即使其他折旧系数相同,所计算的折旧金额也不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会计与税收差异如下:表9

可以不受限制地选择会计中的许多折旧方法。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主要是直线法。加速折旧法的应用受到更多限制,但同时也规定,符合要求的固定资产可以一次输入成本。因此,由于折旧方法的不同,必须进行所得税调整。

六。固定资产折旧系数变动的差异

之前对固定资产折旧的分析和比较将涉及折旧基础,折旧年限,折旧方法等。由于时间或条件的变化,这些因素可能会发生变化。更改折旧系数的会计和税收要求不同。区别如下

会计法规定,一旦确定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估计净残值,就不能随意更改。但是,规定至少在每年年底检查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估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并同时进行减值测试。等于说,在会计中可以调整折旧年限,估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也可以计提减值准备。

除非税法另有规定,否则固定资产的税基,折旧年限和估计净残值不能更改。

[第2种情况] A公司于2013年12月31日投入使用了价值100万元的设备。当时的预期净产出率为10%(按平均年龄法折旧),使用寿命为5年,符合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龄。

在2014年末的库存中,发现该设备使用频繁,强度高,磨损严重,并造成了10万元的价值损失。经过研究,确定从2015年起,设备将根据估计的3年剩余使用寿命进行折旧,并将折旧方法更改为寿命总和法,并且估计净残值将保持不变。

答案分析:

1. 2014年,税项和会计按照平均使用寿命法折旧,无差异。 2014年发生固定资产减值损失1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增加。

2. 2014年贬值后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100-100 *(1-10%)/ 5-10 = 720,000

3. 2015年,更改了折旧方法,缩短了折旧期限。税额差异如下:

这种情况有两种可能性:

可能是一个:到2017年底,该设备将无法按预期使用,此时将其清理和报废。假设剩余收入为12万元。({}}处置会计固定资产收益= 12-10 = 20,000元

处置固定资产产生的税收收入= 12-(100-18 * 4)= -160000元

两者之差= 2-(-16)= 18万元,减少了应纳税所得额。

也许是两个:该设备将继续使用到2017年底,并且只会在2018年底清理并报废。假设剩余收入为12万元。

会计将在2018年不再继续贬值,因为已完全提供了折旧;折旧继续产生。({}}处置会计固定资产收益= 12-10 = 20,000元

处置固定资产取得的税收= 12-(100-18 * 5)= 20,000元

重思央地财政之三:重新认识地方税

经济观察家杨志勇/温家宝重建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关系必须解决地方税收问题。什么是地方税?为什么必须要征收地方税?更为流行的答案是:只有属于当地的税收才是地方税收;中国实行税收共享制度,因此需要地方税收。地方税是调动当地热情的“标准”。自中央和地方财政实行“分开做饭”以来,财政收入已分为三种类型:中央固定收入,地方固定收入以及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加强了这一点。地方固定收入的税收部分自然是我们习惯的地方税。但是,仔细检查,仍然有重要的问题需要解决。如果仅将地方政府征收的税款视为地方税,那么实际上,尽管定义了许多类型的“地方税”,但提供的税收却极为有限。

1994年的改革奠定了现行税收共享体系的基本结构。因此,让我们首先看一下1994年税收共享改革计划中的地方税收。“地方固定收入包括:营业税(不包括铁路部门,银行,保险公司总公司缴纳的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不包括上述当地银行和外资银行以及非银行营业税)金融公司所得税)。缴纳利润,个人所得税,城市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整税,城市维护和建设税(不包括铁路,银行总部和保险总部),房地产税,车辆和船舶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农牧业税,农业特殊产品收入农业税(简称农业特殊产品税),耕地占用税,契税,遗产和赠与税,土地增值税,国有土地付费使用收入等。”

一一分析“地方税”,我们发现“地方税”系统中各种税种发生了许多变化。营业税曾经是为当地提供最多收入的税收,在地方税收体系中也被视为主要税收。但是,随着2016年5月1日全面启动“税制改革”试点,营业税逐渐从中国税制中退出。它也失去了这样的主要税收。在当地损失的营业税收入主要由增值税收入分成的方法弥补。为了确保现有的地方财政资源保持不变,2014年批准了中央收益率和地方退保基数。各行各业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被纳入中央和地方共享范围。增值税的中央份额为50%。分享50%的增值税。2016年,增值税分摊后,中央政府将当年的1780亿元税收全部返还给了地方政府。通过试行“税制改革”,增值税的共享税特征更加明显。

自2002年所得税制度改革以来,公司所得税收入不再按行政隶属关系分类。除了一些中央企业所得税收入外,大多数企业所得税收入和个人所得税收入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共享。个人所得税也已从地方税改为共享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整税自2000年1月1日起暂停使用,此后取消。1994年的屠宰税和“宴会税”改革都决定了是否由各地决定是否征收。实际上,由于征收和管理成本和收入的严重不对称,后来取消了这两种税。尚未征收证券交易税。证券交易的印花税与之相似,是印花税收入的大部分。2015年印花税收入3441.44亿元,其中证券交易印花税2552.78亿元。证券交易的印花税已经改变了好几次。中央政府占97%,地方政府占3%。从2016年1月1日起,所有证券交易印花税都明确指定为中央税。从未征收过遗产税和赠与税。2006年取消了农业税。新征收的烟草税是地方税收,但在税收板块中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由此可见,消费税是与地方可支配金融资源有关的一种税收,而消费税的收入至少在一定程度上是地方税的一部分。自2009年1月1日起,国务院决定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客运和货运附加费包括六项费用。成品油消费税属于中央税,由国家税务总局征收(进口环节继续委托海关代收)。相应地,为了弥补当地道路养护费等六通行费的损失,征收后对成品油消费税进行了退税政策的补充。2015年,成品油税制改革退税达1531.1亿元。消费税在地方税收体系中的作用进一步增强。这样,中央一级的税收主要取决于事实上的中央和地方共享税。

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都不能依靠自己的排他性税收来增加大部分税收。尽管有更多的地方专项税,但它们可以提供较少的税收,不能满足地方支出的需求对于地方和中央政府而言,最明显的收入是分享税。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上很清楚在哪里可以改善地方税制。也就是说,我们必须走出从地方专项税考虑地方税收制度的思维方式,并明确将地方税定义为所有可以提供地方收入的税。有人担心这会导致税收共享系统的虚假陈述。实际上,如果仅出于税收分类的目的对税收进行划分,则没有太大意义。税收共享的本质是形成分级财务,以便每个财务级别都能尽可能承担起应有的责任。通常,自己花钱比花别人的钱更有效率。税收共享制度并不一定必须限于一定程度的政府排他性。可以通过中央和本地税收共享系统来实现税收共享系统。只要预先确定份额比例并保持相对稳定,税收份额就可以在刺激地方方面发挥作用。这里的关键是设计具有最大激励和约束功能的机制。一级政府的排他性税收的系统安排相当于将税收收入的100%分配给该级政府。这是最优惠的税收分配制度。但是,这种系统的选择要服从特定的税制。

从现有的税制来看,不可能设计这样的税制。即使不时谈论房地产税,它也可以提供有限的地方税收。而且,实际上,直接来自房地产的年税收不再低。近年来,仅对房地产征收的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城市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税收收入占税收总额的10%以上。税收。这没有考虑到营业税(VAT),公司所得税和其他来自房地产行业的税收所提供的收入。商品可以在一个产业中承担的税负是确定的。越界将不可避免地带来更多麻烦。流行的观点是将消费税转换为零售环节征收的消费税,并将其分类为地方税,但是随着电子商务的普及,这变得越来越困难。

从现有的税制来看,相当数量的税可以更有效地统一收取。1994年,在一定时期内将国家土地税司调整为适应中央税收收入的需求。但是,随着信息化进程的加快,中央与地方收入混合(以中央收入为地方收入和地方当期收入)的问题成为一个问题。解决起来很容易,应尽可能方便纳税人征税,以进一步提高税收服务效率。在发明新税收之前,最重要的原则是在税收时考虑税收特征,在税收共享时考虑支出和激励需求。只要能提供地方税收,地方税收。改善地方税收制度应从此开始。从税收的征收和管理的角度来看,税收是由中央或地方政府管理的。它应适合税收的特点。税收还可以实现规模经济和税收的有机结合。在当前的国土税收合作中,最终目标应该是整合国土税收,因为没有比整合更高的合作水平了。

(作者是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战略研究所研究员)

杨志勇经济观察家专栏作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