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从被投资公司收到的股息属于公司当年的收入,但是居民企业对其他居民企业的直接投资的股息和股息以及其他股权投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少于12个月的公开发行和上市股份所获得的投资收益)
有关详细信息,请参见以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7条和第83条;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69号)第四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
问题的描述:我公司与其他公司合伙成立了一家基金合伙企业,该基金合伙公司成立了全资的融资担保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具有年度利润。基金合伙公司按照持股比例向各投资公司派息。收到此股息后,我的公司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回答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的通知
“(财税[2008] 159号规定:“其次,合伙企业应将每个合伙人作为纳税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采用“先分后税”的原则。您的公司作为合作伙伴,应获得公司股利,包括股利,股利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
公司法人从有限合伙企业获得的股利应缴纳公司所得税。可以免税的股息仅限于投资于国内法人企业的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十九条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收入,应当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1)股息,股利和其他股权投资收入以及来自利息,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的收入,全部收入应为应纳税所得额;
(2)对于财产转让所得,扣除财产净值后的所得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扩展数据
(1)扣除利息费用。在生产经营期间,应按实际发生额扣除纳税人从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得高于同一时期按同类金融机构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扣除。
⑵扣除应税工资。条例规定,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扣除合理的工资和薪金,这意味着取消已经经营多年的内资企业的纳税制度,减轻企业负担。减资企业。
但是,允许扣除的工资和薪水必须是“合理的”,显然,不合理的工资和薪水是不可扣除的。今后,国家税务总局将通过制定与《实施细则》相匹配的《工资减免管理办法》来澄清“合理性”。
(3)在员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方面,实施条例继续保持以前的扣除标准(分别为14%,2%和2.5%的提取率),但“应税工资总额”调整为“总工资”后,扣除额将相应增加。
在职工教育经费方面,为鼓励企业加大对职工教育的投入,条例的执行规定,除国务院财税部门另有规定外,职工教育经费的支出企业所缴纳的工资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2.5%。允许扣除;对于超额部分,扣除额可以在以后的纳税年度结转。
⑷扣除捐款。纳税人的公益金和救济金可以在年度会计利润的12%以内扣除。最多可扣除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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