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1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创收组织(以下统称为企业)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法律规定要缴纳公司所得税。
该法律不适用于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第2条规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中的“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或根据外国(地区)法律设立的企业,但实际的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
因此,包括居民公司和非居民公司以及其他创收组织在内的公司所得税纳税人应按照本法的规定缴纳公司所得税。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除外。
企业所得税由当地税务局根据付款方式确定,即可以每月或每季度支付一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54条,企业所得税应按月或按季度预先支付。企业应于当月或季度结束后的十五天内,向税务机关提交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并提前缴纳税款。一个
企业应在年度结束后的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提交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并结清并结清退税款。企业在提交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上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材料。一个
扩展配置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9条规定,如果企业的收入是用人民币以外的其他货币计算的,则企业所得税应按月或季度最后一天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在年底结算时,将不会重新计算每月或每季预付的税款。纳税年度中仅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部分将以该纳税年度最后一天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基础转换为人民币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后,如果企业计算不足或过高计算了前款规定的收入,则应根据最后一次人民币汇率的中间价进行计算不足。上个月的税款已付或退款。计算所得的收入折算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然后计算应纳税额或应纳税额。
企业所得税应按月或按季度预先支付,预付款应在该月或季度末的15天内以及该年年底的5个月内,并提交年度企业所得税返回税务机关。并结清付款,并结清应退税款。
企业在提交公司所得税申报表时,应按照规定附上财务和会计报告以及其他相关材料。纳税人在规定的报告期内报告困难的,可以向税务机关报告批准并推迟申报。
扩展数据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总收入的免税收入包括:第一,财政拨款;第二,财政拨款。二是依法收取并纳入财务管理的行政费和政府经费;第三,国务院其他收入是国务院财税部门为特殊目的指定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资金。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与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有关的财政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资金的通知》(财税[2008] 151号)作了进一步完善。
企业获得的所有类型的金融资金应包括在该年度的企业总收入中,但国家要求使用这些资金进行投资并归还本金的除外。
企业获得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指定并经国务院批准的特殊用途的金融资金,被批准为非应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总收入中扣除。
预算管理中包含的机构,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会根据批准的预算和资金报告关系,获得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分配的财政补贴收入,并被批准为非应税收入。除非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应纳税所得额从总收入中扣除。
将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移交给财政的政府资金和行政收费,确认为非应税收入,其总收入由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得出。财务移交的年份中等扣除;未上交政府的部分,不从收入总额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