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所得税的核算中,我的支出大于收入,那么如何缴纳所得税? - 不再。如果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为负数,则可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损失的数额可以在未来五年内在征税之前得到补偿。
但是,应注意,公司所得税的应税收入为负数,而不是公司利润总额。
企业的总利润与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之间存在很大差异
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主要包括: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与获得的收入相关的合理的,实际发生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亏损和其他费用。
1.税:指营业税和附加费
(1)六税一费:已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市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出口关税和教育附加费;
(2)增值税是一种额外价格税,不包含在税金计算中。计算时不能扣除应纳税所得额。
(3)如果从管理费中扣除了企业缴纳的财产税,车辆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则不再作为营业税单独扣除。
2.除费用,支出,税金和损失外,其他支出是指企业在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合理的支出。
提醒: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和佣金,允许扣除不超过下列规定的计算限额的部分;超出部分不得扣除。
①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在扣除退保费(包括数字,下同)后,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余额的15%计算限额;人寿保险公司根据总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计算出余额的10%的限制。
②其他企业:与具有法律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签订的服务协议或合同所确认的收入的5%(不包括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商和代表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27条《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所指的相关支出是指与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所述的成本合理支出是指与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活动相符的必要且正常的支出,应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第二十八条企业的支出应与利润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区分开。利润性支出在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分期扣除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能在当期直接扣除。
企业的非应税收入用于支出或由支出形成的财产,不允许扣除或计算相应的折旧或摊销扣除。
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实际成本,费用,税项,亏损和其他费用不得重复扣除。
第二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售商品成本,业务费用及其他费用。
第三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述的支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支出,管理支出和财务支出,但已计入企业所得税的相关支出除外。成本。
第31条《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所指的税收,是指企业所产生的各种税费和附加费,但不包括企业所得税和可扣减的增值税。
第三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生产和经营中固定资产和存货所产生的损失,例如库存损失,损害,报废损失,财产损失。转移损失,坏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所蒙受的损失,应在扣除责任人的赔偿金和保险赔偿金后,按照国务院财税部门的规定予以扣除。
企业已将其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的纳税年度中完全收回或部分收回时,计入当期收入。
第三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其他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支出,但成本,费用,税费和亏损除外。。
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支出可以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是指企业在每个纳税年度支付给在企业工作或受雇的雇员的全部现金或非现金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年终薪金增加,加班费以及与雇员的任命或雇用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五条企业按照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可以扣除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允许企业在国务院财税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雇员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除企业为特殊工作人员缴纳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还为投资者付款。或员工商业保险费不可扣除。
第37条允许扣除在生产和经营活动中不需要资本化的企业的合理借贷成本。
如果企业因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存货而产生的贷款,在建造超过12个月后只能达到预定的可售状态,则在购置和建造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存货时发生的合理借贷成本相关资产将用作资本支出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并按照本规定的规定扣除。
第38条允许扣除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
(1)从金融企业借款的非金融企业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各项存款的利息支出和银行间借款的利息支出,以及批准发行债券的企业的利息支出;
(2)非金融企业从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得超过金融企业对类似贷款的利率计算得出的金额。
第39条企业在货币交易中和纳税年度结束时按照纳税年度末的当前人民币汇率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资产和负债转换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非它已包含在其中扣除相关资产的成本以及与分配给所有者的利润相关的其他部分。
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支出,如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4%,不得扣除。
第四十一条企业分配的工会经费,不得扣除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2%的部分。
第四十二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部分可以扣除,但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2.5%;以后的纳税年度允许超额结转扣除。
第四十三条企业扣除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商业娱乐费用,应当扣除其发生额的60%,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第四十四条企业产生的合格广告费用和业务促销费用,不得从当年销售(业务)收入的15%中扣除。国务院;超出部分将在下一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额。
第四十五条允许扣除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的规定提取的专项资金。上述专款的使用以及提款后的使用变更,不得扣除。
第四十六条参加财产保险的企业应当扣除规定缴纳的保险费。
第四十七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赁固定资产所支付的租赁费,应当按照以下方式扣除:
(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赁固定资产所发生的租赁费用支出,应当按照租赁期限平均分配;
(2)通过融资租赁租赁固定资产所发生的租赁费用支出应按照构成融资租赁固定资产价值的规定分期折旧和扣除。
第四十八条企业可以扣除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
第49条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部商业组织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部商业组织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第五十条由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和场所,可以提供总公司出具的费用收集范围和固定金额,用于总公司在中国境外的生产经营活动。,分配的依据和方法,以及其他合理的证明文件,以及合理的分配,扣除。
第51条《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所指的公益捐赠是指县级以上的公益社会团体或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将企业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国公益捐赠法》为规定的公益事业捐款。
第52条《实施细则》第51条所指的公益社会组织是指满足以下条件的社会组织,例如基金会和慈善组织:
(1)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2)目的是发展公益事业,而不是为了牟利;
(3)所有资产及其增加值归法人所有;
(4)收入和营业余额主要用于符合设立法人目的的业务;
(5)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得属于任何个人或营利组织;
(6)不从事与成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7)拥有完善的财务会计系统;
(8)捐赠者不以任何方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9)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其他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53条允许扣除企业产生的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公益捐赠。
年度总利润是指企业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第54条企业所得税法第10条第(6)款是赞助支出,是指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企业产生的各种非广告支出。
第五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款所指的未批准准备金支出,是指各种资产减值准备和不符合国务院财税部门规定的风险准备等待准备金。
第4节资产的税务处理
第五十六条企业的各种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均根据历史成本计算。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在取得资产时发生的实际支出。
第五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述的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租赁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非货币性财产,并用于超过十二月与生产和经营活动有关的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设备,器具和工具。
第58条固定资产根据以下方法确定:
(1)购置的固定资产应按购买价和所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与资产的预期用途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征税;
(2)自建固定资产根据完工和结算前发生的支出征税;
(3)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应以租赁合同约定的总付款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期间发生的有关费用为基础。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公允价值和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4)营利性固定资产应按类似固定资产的全部重置价值征税;
(5)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获得的固定资产,是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所支付的相关税款作为税基;
(6)除《企业所得税法》第13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的支出外,固定税资产应根据在此期间发生的重建支出的增加额进行计算。重建过程。
第59条允许扣除按直线法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
企业应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的次月起计算折旧;从固定资产停止使用的次月起停止折旧。
企业应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用途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估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估计净残值一经确定,就无法更改。
第六十条除国务院财税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折旧的最短年限如下:
(1)房屋和建筑物已有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期10年;
(3)与生产和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期5年;
(4)除飞机,火车和轮船以外的其他交通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使用了3年。
第六十一条从事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开发的企业,在商业化生产开始之前发生的支出以及固定资产的折旧和折旧方法,由财税部门另行规定。国务院。
第62条生产性生物资产应根据以下方法确定:
(1)生产性生物资产的外包应根据购买价和所支付的相关税款征税;
(2)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获得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是基于资产的公允价值以及所支付的相关税费。
前款所称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农产品,提供劳务或租赁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柴林,畜牧业和服务性动物。
第63条允许扣除按直线法计算的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折旧。
企业应从生产性生物资产投入使用的当月的下个月起计算折旧;从停止生产性生物资产当月的下个月起停止折旧。
企业应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和用途合理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期净残值。一旦确定了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估计净残值,就不能对其进行更改。
第64条计算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林业生产性生物资产,十年;
(2)牲畜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
第65条《企业所得税法》第12条所指的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租赁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没有物理形式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版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第66条无形资产应根据以下方法确定:
(1)购买的无形资产应根据购买价和所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与资产的预期用途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征税;
(2)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在开发过程中达到资本化条件且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应当根据该资产所发生的支出征税;
(3)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获得的无形资产,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
第六十七条无形资产是按直线法摊销费用计算的,可以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转让的无形资产,如果相关法律规定或合同规定了使用寿命,则可以按照规定的或约定的使用寿命分期摊销。
允许在整个企业转移或清算时扣除外包的商誉支出。
第68条《企业所得税法》第13条第1款和第2款所指的固定资产重建支出是指房屋或建筑物的结构变化和使用寿命的延长,等等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1)款规定的支出,应根据固定资产的估计使用寿命分期摊销;销。
重组的固定资产可以延长使用寿命,除了《企业所得税法》第13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外,还应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第69条企业所得税法第13条第(3)款是指重大资产修复支出,是指还满足以下条件的支出:
(1)购置固定资产时,维修支出达到税基的50%以上;
(2)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在维修后延长了2年以上。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的支出,根据固定资产在摊销期内仍可以使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70条第13条第(4)款应视为长期递延费用的其他费用应从发生费用的次月起的下个月开始分期摊销,摊销期不得短在3年内。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的外国股权投资和债务投资形成的资产。
企业转移或处置投资资产时,可以扣除投资资产的成本。
投资资产是根据以下方法确定的:
(1)支付现金获得的投资资产应按购买价;
(2)对于通过现金付款以外的其他方式获得的投资资产,该资产的公允价值以及所支付的相关税费被用作成本。
第七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条所指的存货,是指企业持有的待售产品或商品,生产过程中生产的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消费或提供的商品。劳务服务材料和所用材料。
库存通过以下方法确定:
(1)以现金支付的存货,以购买价款及相关税费作为成本;
(2)对于以现金以外的其他方式取得的存货,应当以存货的公允价值及相关的税费作为成本;
(3)对于通过生产性生物资产收获的农产品,应将在生产或收获过程中发生的必要费用(例如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和分配的间接成本)用作成本。
第73条企业使用或出售的存货成本计算方法可以从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和个人评估法中选择。一旦选择了定价方式,便无法随意更改。
第74条《公司所得税法》第16条所指资产的净值和第19条所指财产的净值是指已按照下列规定扣除的折旧,扣除等根据有关资产和财产的计税依据消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第七十五条除国务院财税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在改组过程中应当确认交易发生时相关资产的转移利得或损失,有关资产应当在交易发生时予以确认。根据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