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库券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税,应减少3万元
2:如果纳税人支付以经营租赁方式租赁的固定资产,如果符合独立的纳税人交易原则,则可以按照受益时间(租赁期)在税前平均扣除,因此应增加30/ 2 = 15万元
3:根据新会计准则,将其视为销售,并且将新准则用于会计,因此无需进行任何调整
4:捐款扣除额的上限为300 * 12%= 36,因此,可以在税前全额扣除40,000元,而不能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直接捐款10,000元,因此应扣除调整10000元
然后,应缴纳的2008年企业所得税=(300-3 + 15 +1)* 25%= 78.25
我不知道它是否正确,只要这是第三个问题。。
我希望每个人都会给予积极的回答,我等待标准答案
1.直接捐款不能扣减并增加人民币400,000元
2.重复扣除的费用应增加65万元
3.行政罚款不得增加人民币202,000元
4.分摊10个月,增加6万元
5.残疾人工资加倍扣除,因此减少了12万元
因此,应税收入= 1000 + 40 + 65 + 20.2 + 6-12 = 1119.2
6.海外含税收入= 20 /(1-20%)= 250,000元
1)因此,2008年企业的家庭收入应缴纳的所得税= 1119.2 * 25%= 279.8
2)2008年应缴纳的企业国外所得税为25 * 25%-5 = 125万
3)因此,2008年企业应交所得税= 279.8 + 1.25-250 = 3105万元
顺便问一下,您为什么要提出这个问题?是学校布置作业还是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