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款,这很清楚!
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是每年计算的,并每月(每季度)预付!
根据财税[2019] 13号《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包容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的第二条规定:对于年应税所得不超过100万元的小微企业,应按减少量应为25%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50%,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20%缴纳企业所得税。
您的单位所得税计算= 100 * 5%+ 80 * 10%= 130,000元
[案例]: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在2005年初开发了一个“普通住宅”项目。整个项目在9月底完成,并在10月投入使用。当年发生的经济业务如下:
第一季度的费用为15万元,预售收入为200万元,“预付款帐户”余额为200万元;
第二季度的费用为80,000元,预售收入为400万元,“预付款帐户”余额为600万元;
第三季度,成本为17万元,预售收入为408万元,“预收款”余额为1080万元;
公司的适用税率:营业税率5%,城市建设税5%,教育费附加费3%,土地增值税预提税率0.5%,估算税率毛利率10%,所得税率33%。假设公司没有其他调整因素,按季度缴纳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为:
第一季度的支出为人民币150,000元,营业税及附加10.8(200×5.4%)10,000元,土地增值税1(200×0.5%)(10,000元)。
应税收入= 200×10%-15-10.8-1 = -6.8(万元),应交所得税为0。
第二季度的费用为8万元,累计费用为23万元。累计缴纳营业税及附加32.4(600×5.4%)万元,累计缴纳土地增值税3(600×0.5%)(万元)。该季度的应交所得税计算如下:
的税前累计应税收入= 600×10%-23-32.4-3 = 1.60(万元)
应缴所得税= 1.6×33%= 0.528(万元)
第三季度,本期发生费用为17万元,本期累计发生费用为40万元。累计缴纳营业税及附加58.32(1080×5.4%)万元,累计缴纳土地增值税5.4(1080×0.5%)万元。该季度的应交所得税计算如下:
的累计税前应税收入= 1080×10%-40-58.32-5.4 = 4.28(万元)
本季度应交所得税= 4.28×33%-0.528 = 1.412-0.582 = 0.884(万元)
第四季度:产品开发将于10月完成。根据国税发[2006] 31号规定,计算实际销售收入毛利润与预售毛利润之差,并计入第四季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如下:
对应于预售收入的应税成本= 1080 / 0.18×0.105 = 630(万元)
实际销售收入毛利润= 1080-630 = 450(万元)
预售所得税毛利润= 1080×10%= 108(万元)
其余所有4000平方米均在第四季度售出,实现销售额720万元人民币,期内费用为30万元人民币,结转费用为420万元人民币(4000×0.105),营业税金及附加38.88万元(720×5.4%))。需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1)计算的允许扣除额= 200 + 830 + 20 +(200 + 830)×5%+ 97.2 +(200 + 830)×20%= 1404.7(万元)
(2)增值额= 1800--1404.7 = 395.3(万元)
(3)增值率= 395.3÷1404.7×100%= 28.14%(普通住房的增值税率超过20%)
(4)应交土地增值税= 395.3×30%= 118.59(万元)
(5)补缴土地增值税118.59-5.4 = 113.19(万元)
应税收入=(450-108)+(720-420-38.88-113.19-30)= 459.93(万元)
应付所得税= 459.93×33%= 151.78(万元)
以上方法应用于计算所得税。需要注意的是,房地产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结转预售收入。对于未完成的开发产品预先结转的预售收入,税务机关仍应使用售前处理,否则,由于产品未完成,因此无法计算成本并且无法正确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影响了税收的计算。企业在预缴所得税时,还应做好项目登记和登记工作,避免已完工项目与未完工项目混淆,企业所得税不能正确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