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8年1月1日起,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已在中国实施。重要特征之一是实行“主要是工业优惠和区域优惠”的新税收优惠制度。新所得税法实施后,仍将有特定领域继续享受优惠待遇。
根据新的所得税法,地区收益主要有两种类型:第一类是“ 5 + 1地区”,即五个经济特区(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和海南)+浦东新区,这些地区仍将具有原始的所得税优惠。第二类是西部地区12个省的企业所得税激励措施。根据现行税法,这些地区将实行15%的优惠税率,该税率将于2010年到期。但是,新税法赋予了国务院在2010年后继续实施这一优惠的权利。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实施优惠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