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无需就投资投资成本(初始投资)缴纳企业所得税,但超额部分应合并为企业投资收益,并在收回投资期间缴纳企业所得税。
被投资单位在投资当年取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在投资前属于被投资单位。无论采用成本法核算还是权益法核算,均应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予以收回,且投资收益无法确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100》(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投资公司从被投资企业中提取或减少投资以及所取得的资产相当于出资额确认为投资回收;按实收资本减少额计算的与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率和累计盈余相当的部分,确认为股利收入;其余应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专项收入。
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亏损,应当由被投资企业按照规定结转;投资企业不得进行调整以降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