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企业所得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所得税

提问时间:2020-05-06 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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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5-06 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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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个人所得税怎么做处理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业务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59号),符合特殊改制业务的企业合并是基于的《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4号公告)规定合并后的一方无需清算。

在会计处理中,合并方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中的相关数据基本上是根据原始帐面金额移植到合并公司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在免税和重组过程中处理合并帐户以将“未分配利润”转换为股本处理,则将征收个人所得税。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所得税问题?

同一实体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应如何税务处理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吸收合并

合并是指一个或多个企业(合并企业)将其所有资产和负债转移给另一现有或新成立的企业(合并企业),并且合并企业的股东交换合并后的股权或非股权企业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合法合并付款。合并分为吸收合并,新成立的合并和控股合并。合并的企业实体的合并通过合并合并而取消。取消合并各方的合并,并建立新的公司实体,并建立新的合并。是控股合并。

1.吸收合并的优势

1.与控股合并不同,不需要准备合并财务报表,合并公司的资产和负债直接包含在单个财务报表中。

2.与其他合并方法相比,企业合并不需要支付现金或支付较少的现金,而主要是通过交换股票来进行的。主要合并避免了巨大的融资压力和现金流出产生的现金流量投资在合并企业的重点发展领域,不影响合并企业的资金周转和运营。目标公司的股东可以自动成为尚存公司或新成立公司的股东,这可以确保公司业务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有利于合并后公司的整合和运营。

3.商业合并协议是在合并各方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自愿联盟。与敌对性接管相比,该操作简单易行,而敌对性接管的风险可能会造成这两种损失。

4.对于参与合并的企业的股东,由于企业的合并主要不以现金进行交易,因此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待遇以延迟缴纳税款。

其次,吸收合并的过程(过程中的各种合并方法并没有很大不同)

(1)公司吸收和合并的基本程序如下:

1.符合条件的公司的股东分别制定合并决议;

2.合并各方分别准备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3.双方签署《合并协议》,合并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4.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

5.合并后公司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

6.合并公司的注册资本。没有投资且有投资关系的有限公司合并时,注册资本为双方注册资本的总和。有投资关系的,应当减少投资形成的投资额。

7.合并表格;

8.合并协议当事人的债权债务继承计划;

9.违反合同的责任;

10.解决争端的方式;

11.签订合同的日期和地点;

12.合并协议订约方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13.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天内通知债权人。

14.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天内在报纸上进行公告。

15.会计处理,例如转帐和合并报表。

16.合并报表后实收资本的验证。

17.作出决定后45天,向注册机构申请注册。子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集团公司申请变更登记。

(2)尚存公司的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材料和要求

1.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注册申请书”(加盖公章的公司);

2.《企业(公司)注册委托书》(加盖公章)应注明具体的委托事项和委托人的权限;

3.合并股东大会的决议。股东大会的内容应当包括拟合并的公司,合并方式,资产合并的基准日。

4.合并协议。

1.如果企业符合指定的特殊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税收待遇,则当重组业务完成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当事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信息。它符合特殊重组的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不视为特殊税。

(2)营业税

1.税法依据

关于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的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51号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执行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将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的营业税问题公布如下:

纳税人通过合并,分立,销售,替代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有形资产及其相关的债权,债务和人工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它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涉及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2.税收待遇

在资产重组过程中,纳税人通过合并,分立,销售,替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有形资产以及相关的债权,债务和人工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它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涉及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3)增值税

1.税法依据

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相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13号公告)

2.税收待遇

在资产重组过程中,纳税人通过合并,分立,销售和置换将全部或部分有形资产及其相关的债权,负债和人工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涉及货物转让的增值税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关于处理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抵免额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

宣布与纳税人资产重组中的增值税抵免有关的相关问题,具体如下: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为“原始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所有资产,负债和人工转移给其他增值税普通纳税人(以下称为“新纳税人”)”),并按照取消税务登记的程序,在取消登记之前尚未扣除的进项税额可以结转给新的纳税人以继续扣除。

2.原始纳税人的税务机关应仔细检查纳税人的资产重组相关资料,在取消税务登记之前核实原始纳税人未扣除的进项税额,并填写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资产重组投入保留税收抵免转移表(请参阅附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保留税额转移表”一式三份,原负责税务机关的纳税人保留一份,向纳税人复印一份,通过新的由负责税务机关的纳税人复印一份。

3.新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仔细核对原始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输入税额剩余转移抵免表”,并附上纳税人的提交材料验证原件在纳税人未扣减进项税额之后,在确认正确之后,允许新纳税人继续申报扣减额。

本公告将于2013年1月1日生效。

特别声明。

(4)土地增值税

1.税法依据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特殊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 48号)。

2.税收待遇

在企业合并中,如果合并后的企业将房地产转让给合并后的企业,则暂时免征土地增值税。

(4)契税

1.税法依据

《关于企事业单位改革和改组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

2.税收待遇

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协议将两个或多个公司合并为一个公司,并且原始投资实体继续经营,原始合并方的土地和房屋所有权应由合并后的公司承担。免征契税。

(5)印花税

1.税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税字[1988] 22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

2.税收待遇

合并合同是否应支付印花税,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从印花税来看,只有税项税率表中列出的凭证和财政部确定的其他凭证才应纳税。税收原则,合并合同无需支付印花税。

由于合并而新增的资金是根据需要贴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