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业务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59号),符合特殊改制业务的企业合并是基于的《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4号公告)规定合并后的一方无需清算。
在会计处理中,合并方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中的相关数据基本上是根据原始帐面金额移植到合并公司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在免税和重组过程中处理合并帐户以将“未分配利润”转换为股本处理,则将征收个人所得税。
这是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因为尽管C和B不是母公司,但最终的实际控制人是相同的。实际上,企业本质上是母公司具有独立决策权的企业。合并实质上是母公司下属之间资产的整合。增加或减少整个组的资产。
根据所得税会计准则的要求,如果上述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满足确认条件,则合并方确认为递延收益。税项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但不作为损益表中的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入),而应调整资本公积或留存收益。
原因1:企业合并发生时,不影响合并方的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因此,相关递延所得税的确认不应作为所得税费用的组成部分在损益表中
原因2:在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可以采用“合并差异”的处理方法来协调将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计入资本公积或留存收益。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吸收合并
合并是指一个或多个企业(合并企业)将其所有资产和负债转移给另一现有或新成立的企业(合并企业),并且合并企业的股东交换合并后的股权或非股权企业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合法合并付款。合并分为吸收合并,新成立的合并和控股合并。合并的企业实体的合并通过合并合并而取消。取消合并各方的合并,并建立新的公司实体,并建立新的合并。是控股合并。
1.吸收合并的优势
1.与控股合并不同,不需要准备合并财务报表,合并公司的资产和负债直接包含在单个财务报表中。
2.与其他合并方法相比,企业合并不需要支付现金或支付较少的现金,而主要是通过交换股票来进行的。主要合并避免了巨大的融资压力和现金流出产生的现金流量投资在合并企业的重点发展领域,不影响合并企业的资金周转和运营。目标公司的股东可以自动成为尚存公司或新成立公司的股东,这可以确保公司业务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有利于合并后公司的整合和运营。
3.商业合并协议是在合并各方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自愿联盟。与敌对性接管相比,该操作简单易行,而敌对性接管的风险可能会造成这两种损失。
4.对于参与合并的企业的股东,由于企业的合并主要不以现金进行交易,因此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待遇以延迟缴纳税款。
其次,吸收合并的过程(过程中的各种合并方法并没有很大不同)
(1)公司吸收和合并的基本程序如下:
1.符合条件的公司的股东分别制定合并决议;
2.合并各方分别准备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3.双方签署《合并协议》,合并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4.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
5.合并后公司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
6.合并公司的注册资本。没有投资且有投资关系的有限公司合并时,注册资本为双方注册资本的总和。有投资关系的,应当减少投资形成的投资额。
7.合并表格;
8.合并协议当事人的债权债务继承计划;
9.违反合同的责任;
10.解决争端的方式;
11.签订合同的日期和地点;
12.合并协议订约方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13.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天内通知债权人。
14.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天内在报纸上进行公告。
15.会计处理,例如转帐和合并报表。
16.合并报表后实收资本的验证。
17.作出决定后45天,向注册机构申请注册。子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集团公司申请变更登记。
(2)尚存公司的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材料和要求
1.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注册申请书”(加盖公章的公司);
2.《企业(公司)注册委托书》(加盖公章)应注明具体的委托事项和委托人的权限;
3.合并股东大会的决议。股东大会的内容应当包括拟合并的公司,合并方式,资产合并的基准日。
4.合并协议。合并协议的内容一般应包括合并各方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合并各方评估后的净资产,注册资本和股东的持股比例,合并形式,股份转换法,合并公司公司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合并公司的注册资本和股东持股比例,合并各方债权的继承计划,员工安置措施,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等
5.合并后的验资报告和公司的资产负债表;
6.修改后的组织章程细则或对组织章程细则的修订;
7.报纸上的合并公告的证明;
8.债务清算或债务担保的说明;描述的主要内容包括每家公司合并基准日的资产和负债,上述债务在申请注册时是否已被担保或已与债权人达成协议,且承诺并非由合并引起对任何债权人等造成损害。
9.合并后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
10.新股东身份证明和“公司股东名录”;
11.被吸收公司已完成注销登记的证明;
12.营业执照。
(3)被吸收公司申请取消注册:
1.“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加盖公章);
3.公司股东关于公司合并和解散的决议;
4.合并协议;
5.报纸上的合并公告的证明;
6.债务清算或债务担保的说明;
7.公司营业执照的副本。
3.与吸收和合并有关的税收相关问题
(1)企业所得税
1.税法依据
关于企业改制业务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59号)
《企业改制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2.税收待遇(特殊税收待遇)
特殊税收待遇:企业合并,企业合并发生时企业股东获得的股权支付款额不少于交易支付总额的85%,且企业合并在与企业合并相同的控制下进行不需要支付代价,可以选择要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合并企业接受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该基准是根据合并企业的原始税基确定的;合并企业继承合并前的有关所得税事项;合并企业的损失限额=合并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合并企业发生当年年底国家发行的国家债务利率的最长期限。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当以原合并企业合并时的应纳税所得额为基础确定。
此外,第59号通知对特殊税收待遇设置了以下限制:
公司改组还符合以下特殊税收待遇规定的使用条件: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而不是出于减少,免税或延期纳税的主要目的;被收购,合并或分割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改组后的连续十二个月内,企业改组后资产的原始实质性经营活动未发生变化;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的股本支付金额达到本通知规定的比例;公司原始大股东不得在重组后连续十二个月内转让所收购的股权。
来自税务局的信息
1.如果企业符合指定的特殊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税收待遇,则当重组业务完成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当事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信息。它符合特殊重组的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不视为特殊税。
(2)营业税
关于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的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51号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执行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将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的营业税问题公布如下:
纳税人通过合并,分立,销售,替代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有形资产及其相关的债权,债务和人工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它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涉及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2.税收待遇
在资产重组过程中,纳税人通过合并,分立,销售,替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有形资产以及相关的债权,债务和人工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它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涉及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3)增值税
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相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13号公告)
在资产重组过程中,纳税人通过合并,分立,销售和置换将全部或部分有形资产及其相关的债权,负债和人工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涉及货物转让的增值税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关于处理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抵免额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
宣布与纳税人资产重组中的增值税抵免有关的相关问题,具体如下: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为“原始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所有资产,负债和人工转移给其他增值税普通纳税人(以下称为“新纳税人”)”),并按照取消税务登记的程序,在取消登记之前尚未扣除的进项税额可以结转给新的纳税人以继续扣除。
2.原始纳税人的税务机关应仔细检查纳税人的资产重组相关资料,在取消税务登记之前核实原始纳税人未扣除的进项税额,并填写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资产重组投入保留税收抵免转移表(请参阅附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保留税额转移表”一式三份,原负责税务机关的纳税人保留一份,向纳税人复印一份,通过新的由负责税务机关的纳税人复印一份。
3.新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仔细核对原始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输入税额剩余转移抵免表”,并附上纳税人的提交材料验证原件在纳税人未扣减进项税额之后,在确认正确之后,允许新纳税人继续申报扣减额。
本公告将于2013年1月1日生效。
特别声明。
(4)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特殊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 48号)。
在企业合并中,如果合并后的企业将房地产转让给合并后的企业,则暂时免征土地增值税。
(4)契税
《关于企事业单位改革和改组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