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应该有两种情况:
1.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的所得税税率高于或等于企业法人所在地的所得税税率。
如果子公司在分配之前已经缴纳了公司所得税,则母公司不必重复缴纳。但是,如果子公司享受优惠的所得税减免政策而母公司则没有,则在获得投资收益时需要弥补母公司税率的差异。
不必要。它还取决于税后调整后的税前利润。有些单位似乎从会计账目中出现亏损,但是在税务部门审核后,发现招待费超出了标准,有些非营业性支出(如罚款)不能被扣除。税前捐赠支出和其他捐赠都包含在税前支出中,导致税前利润为负。会计利润是收入减去所有支出,但税务部门不会根据会计利润来计算税款。它们基于会计利润,加上一些税收调整增加额,减去一些税收调整减少额,如果五年内没有补偿损失也可以在税前扣除,并且五年后的损失必须在税后弥补。调整后,如果是正数,只要有几分钱的利润,就必须计算企业所得税,如果是负数,则不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政府债券的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权投资收益,例如股息和红利;
(3)在中国设立机构或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获得与股本和场所实际相关的股本投资收益,例如股息和红利
(4)合格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3条:《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第2款指居民企业中的股息,股利及其他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所指的股本投资收益,例如股息和股利,不包括居民企业连续购买的公开发行和上市流通的股票,且发行数量少于12几个月。投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