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企业可以从损失年度后五年的税前利润中弥补当年的损失。对于尚未弥补的损失,不允许从第六年开始弥补。
当然,亏损企业需要提交纳税申报表,其中增值税和附加费(费用)与损失无关,但必须按月(季度)进行报告。对于公司所得税,在发生损失的情况下进行报告甚至更为重要。在Jinsan系统中,找不到损失数据来弥补。
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6号公告:企业股权投资发生的损失(以下简称“权益”),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当年企业损失的会计年度中,予以抵扣。确定的损失发生。
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企业与收入相关的实际和合理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费用。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1条被投资企业从清算企业中分配的剩余资产等于应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提取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的一部分。清算企业,应确认为股息收入;扣除上述股利收入后的剩余资产余额,超过或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收益或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