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应在总部所在地合计支付。参见《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在中国境内设立无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居民企业,应当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企业所得税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55号):
3.有关公司所得税政策以及征收和管理问题:关于在实施新税法之前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与公司所得税有关的管理和程序文件,在不违反新税法原则的情况下,在进行监管之前,您可以继续参考实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新税法实施前发布的与企业所得税有关的政策文件,新税法以及新税法实施后发布的有关规定和监管文件占上风。
对于2008年之前发生的非货币资产投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企业企业《关于某些税收事项在所得税中趋同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
第二,递延收入的处理
企业根据原始税法确认的递延收入余额可以在原始递延期间的剩余期间内继续平均分配到每个纳税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投资业务是在新法实施后进行的,应当遵守新法规定的收入确认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9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为:权责发生制是原则。属于本期的收入和支出,无论是否收到还是付款,均被视为当期收入和支出;即使在当期已收付款,但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支出,也不视为当期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款所称“股利和股利等股权投资收益”,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单位取得的收益。股息,股利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税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根据被投资单位作出利润分配的决定日确认收益的实现。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来源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第15条第2款规定:股权转让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并在国外进行交易的,非居民取得收入的,应当自愿或者委托代理向转让股权的国内公司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