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资房地产
公司会计准则中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定义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投资房地产应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包括租赁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在升值后准备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及租赁建筑物。
2.投资房地产的后续计量模型
首选费用模型。在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采用成本模型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对于以后使用成本模型计量的建筑物,适用“企业固定资产第四号会计准则”。成本模型计量的土地使用权的后续计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
如果符合条件,则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型。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可以连续可靠地取得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则可以采用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模型进行后续计量。采用公允价值模型计量的,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投资房地产所在的房地产交易市场活跃;
(2)企业可以从房地产交易市场获得相似或相似房地产的市场
市场价格和其他相关信息,以合理估计投资房地产的公允价值。
一旦确定了企业投资房地产的衡量模型,就无法随意更改。如果将成本模型更改为公允价值模型,则应将其视为会计政策的更改,并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差错更正”进行处理。
使用公允价值模型计量的投资房地产不得基于公允价值模型
切换至费用模式。
3.投资性房地产折旧和摊销的会计处理
随后使用成本模型计量的投资房地产建筑物须遵守固定资产标准。固定资产准则规定,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因此,随后使用成本模型计量的投资房地产应根据固定资产标准进行折旧。
以成本模型-土地使用权衡量的投资房地产,适用无形资产准则。无形资产准则规定,对于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在其使用寿命内进行系统摊销。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当摊销。
以公允价值模型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折旧或摊销的情况下,应根据资产负债表日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公允价值和残值对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原书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