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损失的处理方法如下
根据国税发[2000] 118号和国税函[2008] 264号的规定,每个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期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移收益。年。有些可以从纳税年度中扣除。但是,如果企业的股权投资转移损失连续5年结转,不能从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收益中扣减的,则在以后的第六年一次性扣除。股权投资转让年。
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6号公告:企业股权投资发生的损失(以下简称“权益”),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当年企业损失的会计年度中,予以抵扣。确定的损失发生。
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企业与收入相关的实际和合理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费用。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1条被投资企业从清算企业中分配的剩余资产等于应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提取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的一部分。清算企业,应确认为股息收入;扣除上述股利收入后的剩余资产余额,超过或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收益或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