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复制业根据估算的毛利率实施企业所得税的预缴,预缴的毛利率根据项目的不同属性而变化。
分两部分计算:
1。已售出:(销售收入知识成本)* 25%
2。售前:(售前收入*估算的毛利率,税金)* 25%
请参阅国税发(2009)第31号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规定,政策搬迁企业可以根据本公告享受税收优惠。它属于政策调整:(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2)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和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求; (3)政府机构实施的技术,教育,文化,卫生和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事业和其他公共事业,(4)政府实施的经济适用房项目建设的必要性,(5)政府在按照“中国《城乡规划法》对危险建筑物集中,基础设施落后地区旧城区改造的组织实施要求,以及(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要求。
企业所得税按季度(每月)预付款和年度结算支付。但是,始终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房地产开发公司按季度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将会计利润加上预售收入减去上年余额后的估计利润,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亏损。 。另一种观点是,应将预售收入直接计算出的估计利润乘以适用的税率,以预缴公司所得税。这两种观点的存在使大多数房地产公司在预付季度公司所得税时处于亏损状态。那么,房地产公司应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呢?首先,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应按月或季度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房地产开发公司具有长期的产品开发周期,并且有未完成产品,房屋和预付款的预售。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企业取得的收入。销售未开发的开发产品,应根据估计的毛利率计算。估计的毛利按季度(或每月)计算,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顾名思义,毛利应为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的余额,即期间费用,税金和附加未减去。因此,房地产公司在预缴所得税时还必须考虑当期的实际利润。如果该季度内有成品收入和其他收入,并且产生了实际利润,并且仅根据估算的毛利预付了公司所得税,则公司所得税将被少付。因此,季度预缴公司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应包括季度利润额。其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每月(每季度)每月季度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规定:“利润总额”应报告给会计系统进行会计核算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内的全部利润,可以填写根据当期取得的预售收入计算出的估计利润额。换句话说,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估计利润只是月(季度)预付所得税计算基础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其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每月)预缴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将“纳税申报表(A型)”第4行上的“总利润”更改为“实际利润”,并在会计系统计算的总利润减去要弥补的上一年度亏损后填写余额年和非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根据国税函[2008] 635号文的规定,宣告按季度预付款时,可以完全抵减前一年的亏损。基于上述原因,笔者认为,房地产开发公司直接计算以预售收入乘以适用税率计算的预计利润来预付企业所得税的观点是错误的。根据预售收入减去上年要弥补的亏损计算得出的估计利润余额,是对应纳税所得额预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