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清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第六条规定:“银行是支付清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可以不经营并作为中介人付款结算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实体的支付和结算业务是一项普遍的非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7号),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非法金融业务是指以下活动。中国:吸收公共存款或变相吸收公共存款; (二)未经法律许可,以任何名义非法募集社会资金; (3)非法贷款,结算,票据贴现,资金出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交易; (四)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因此,对于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进行税前扣除的情况下从事票据贴现的中介机构,这是非法的金融业务活动。根据以上政策分析,票据持有人向非金融企业贴现票据所产生的贴现利息是非法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此,可以将贵公司的财务费用包括在内,但是应针对税收增加来调整所得税。
1.向银行申请票据贴现利息的税收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的有关规定,企业应将未到期的应收票据贴现给银行,应将贴现利息计入“财务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第63号主席命令)(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规定:“企业扣除与取得的收入有关的合理合理的支出,包括费用,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费用,可以扣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支出,是指与收入直接相关的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述的合理支出,是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必要和正常支出,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
此外,商业汇票的持有人必须满足以下与银行打折业务的要求:(1)公司法人和其他在银行开设存款帐户的组织; (2)在起草人面前或直接在他们面前真正的业务交易关系; (3)立即提供增值税发票和商品的运输文件副本。
根据上述政策和法律,公司应将未到期的应收票据贴现给银行,并且在扣除企业所得税之前应扣除“财务费用”中包含的贴现利息必须满足以下条件:申请票据贴现的持有人它与抽屉或直接的前手有真实的业务交易关系,否则不能在扣除公司所得税之前扣除。
其次,签发商业汇票和合同以对另一方的贴现利息进行税收处理
在日常交易中,经常会出现一种现象:卖方将货物出售给买方。由于买方资金紧张,将向卖方开具商业或银行承兑汇票。卖方将把账单发送给买方。开户银行申请折扣,购买合同中产生的票据的折扣利息由买方同意承担,销售方向银行打折的票据折扣券被提供给买方以进行折扣。会计。可以在购买者的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购买者承担的贴现票据利息吗?买受人向买受人收取的贴现票据利息不包括在税法中,并且不收取额外费用。是否已支付增值税?分析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一般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规定:“企业未取得付款人全名的发票,不得扣除。也不从进项税中扣除也不允许申请退税。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13〕114号)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证件,不得扣除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根据这些税法,发行商业汇票,并同意合同承担对方的票据尽管获得了对方提供的银行凭证折扣凭证的折扣利息,但该折扣凭证不是商业起草人的姓名,而是持票人的姓名,不能在税前扣除。
例如,当A购买原材料时,他用商业汇票付款并在购买合同中规定:“如果另一方在票据到期前将银行打折,A将承担账单和另一方将折算银行利息这些账单被转移到甲方作为会计基础。 “基于这种商业行为,由于企业A尚未获得证明票据的贴现利息由其自己承担的合法票据,并且该票据的贴现利息与甲方的生产和经营无关,因此甲方承担折扣利息的这部分不能在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6条规定:“销售是纳税人收取的总价和加价费。用于商品或应税服务的销售,但不包括征收的销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五十号,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增值税条例》第12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述的超价收费包括手续费,补贴,资金,筹资费,利润返还,激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支付利息,赔偿金,采集付款,预付款,包装费,包装租金,储备金,保费,运输和装卸费以及其他过高的费用。但是,不包括以下项目:
(1)对消费品征收的消费税,应缴纳的消费税应委托加工;
(2)替代符合以下条件的运输费用:1.将运输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给买方; 2.纳税人将发票转发给购买者。
(3)符合下列条件的代表政府收取的政府资金或行政费用:1.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的政府资金应由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设立。政府及其财务和价格经理经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发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金融票据; 3.收到的全额款项已上交财务。
(4)在以代理人的身份出售商品时向购买者收取的保险费,以及购买者为购买者收取的车辆购置税和车辆牌照费。”
根据上述政策和法规,在销售业务中,卖方收取买方(承兑人)从买方向银行支付的利息以对账单进行贴现。这是一项额外费用,应向购买者开具特殊的增值税发票。或普通销售发票,依法缴纳增值税,购买者可以根据卖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销售发票扣除企业所得税。
一,从非金融企业借款的非金融企业利息支出,如果超过同期按金融企业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支出,则不扣除税项。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8条规定:
允许扣除企业在生产和经营活动中产生的以下利息费用:
1.批准的非金融企业从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各种存款和银行间借款的利息支出以及企业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2.从非金融企业借款的非金融企业的利息支出不得超过金融企业在类似利率下的同期利率。
(2)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第一条“关于确定同期金融企业类似贷款的利率”提供:
根据《实施条例》第38条,允许非金融企业从非金融企业借入的贷款的利息支付的税前扣除额不超过金融企业为类似贷款利息计算的金额同期的费率。鉴于中国目前对金融公司的利率要求,在按照合同约定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企业应提供《关于类似贷款利率的说明》。金融公司同期”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同期金融企业同类贷款利率的说明”应包括签订贷款合同时本省任何金融企业提供的同类贷款的利率。金融企业应当是经银行,金融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等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同一时期的同类贷款利率”是指金融企业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企业信誉相同的条件下提供的贷款利率。它可以是金融公司在同一时期内宣布的同一时期的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公司向某些公司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对于纳税人来说,重要的是要注意,同期金融机构同期贷款的利率不仅限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还包括浮动利率。利率。
(3)特殊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关于承租人在融资租赁和回租业务中出售资产的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 13号)第二条,当前的企业所得税以及相关的收入确定规定,在融资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的资产出售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于金融租赁资产,折旧仍以承租人的原始账面价值为计税基础。在租赁期内,承租人支付的部分融资利息在税前扣除作为公司财务费用。
因此,在融资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以融资利息形式支付的部分利息费用,在同一时期内不必承受与金融企业相同的贷款利率。
2.企业向关联方借款所产生的利息支出,超过负债权益比标准的,不扣除税前
(1)《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费用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财税[2008] 121号)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当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得超过以下规定的比例,并按照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计算,允许扣除,超额部分不得扣除。在当前期间及以后的年份。
企业向关联方支付的实际利息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其债务相关投资与股权投资之比为:
1.金融企业,5:1;
2.对于其他企业,为2:1;
(2)《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费用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财税[2008] 12号)。 121):
如果企业可以按照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将实际支付给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
(3)关联方不可抵扣利息费用的计算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关联方贷款的利息费用税前扣除不仅受制于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利率,而且还受债务与资本比率的限制。
许多财务人员不理解财税[2008] 121号的规定,这意味着:对于金融公司,从关联方获得的贷款金额超过其股权投资的500%,而其他公司则超过200%如果超额利息费用不能在税前扣除,则允许超额利息费用根据金融机构对贷款利率同期计算的金额在税前扣除。
示例:甲公司(非金融企业)的股权投资为3,300万元。20X2年同期,金融机构向关联方的借款利息为990万元,借款利息为450万元。
公司的债务权益比率为3(9900÷3300),大于关联方的债务投资与权益投资的比率,因此有必要调整应纳税所得额:{不可扣除的利息费用=当年所有关联方实际支付的利息×(1-标准比率÷相关债务比率)= 450×(1-2 / 3)= 150(万元)。
也可以这样计算:
扣除税前的允许利息费用= 3300×2×450÷9900 = 300(万元),{不可扣除的利息费用= 450-300 = 150(万元)。
(4)关联方利息支出注意事项
1。计算公式“不可扣除的利息费用=关联方当年支付的所有实际利息×(1-标准比率÷相关债务比率)”不适用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间贷款。
2。股权投资不一定是实收资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19条规定,股权投资是指不需要偿还本金和利息的企业,且投资者拥有公司的净资产投资。
股权投资是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的金额。收款人的所得少于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时,股权投资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什么时候如果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小于实收资本,则股权投资为实收资本。即,股权投资是所有者权益,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和实收资本三者中的较大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殊税收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86条:“股权投资是企业资产负债表”列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所有者权益少于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的,股权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的总和;如果实收资本(股本)),且资本公积的总和小于实收资本(股本)的数额,则股权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的数额。 ”
3。债务投资不限于直接投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19条规定,债务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间接从关联方取得的债务,需要偿还本金,利息或其他通过利息支付补偿的融资。
企业从关联方间接获得的债务投资包括:
①关联方通过无关的第三方提供的债务投资;
②非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务投资,由关联方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
③从关联方取得的具有间接负债的其他债务投资。
4。如果企业扣除关联方的利益,不受债务资本比例的限制,可以按照《税收特别调整实施办法(八十九)》第九十条,第八十条的规定编制。审判)”(国税发〔2009〕2号)。保留并提供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同信息期限,以证明相关债务投资的金额,利率,期限,融资条件和债务权益比率符合独立交易的原则。
3.如果企业不符合税法规定的个人贷款利息支出的扣除条件,则不允许税前扣除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然人借款企业利息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
企业向股东或与企业有关联的其他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46条和关于税收政策问题的税前扣除标准通知(财税[2008] 121号)规定了企业所得税扣除额的计算方法。
(2)从借款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第一条规定之外的内部员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企业的利息支出,不得超过以相同借款利息计算的利息支出。同期金融企业利率部分金额?根据《税法》第8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27条,允许扣除。
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贷款是真实的,合法的,有效的,没有非法募款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目的;
2。企业与个人之间已签订了贷款合同。
文档非常清楚,将不作解释。
4.如果企业投资者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额偿还其资本,则企业的外部借贷产生的利息费用无法完全扣除
关于企业“无投资人”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预扣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企业投资者未足额缴纳的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就资本而言,企业的外部借贷所产生的利息等于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的实收资本与应付资本之间的差额应计利息,并且不得在扣除之前公司所得税。
这条规则很容易理解,因为公司投资者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偿还应付的资本,这等于投资者的实缴资本与规定的期限内应付的资本之差。利息应由投资者自己承担,这自然不是企业的合理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计算公式:
年度中每个计算期不能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的借款利息×该期间的未付注册资本金额÷该期间的借款金额;
因此,“全部借贷和偿还”未缴纳营业税的利息费用是在扣除企业所得税的税收证据之前,税务机关一般不要求取得利息收入发票,使用收据可以在税前扣除。其他借贷利息支出的非金融机构,应当取得税前利息发票。
统一借款和统一偿还“未缴纳营业税的利息支出应在公司所得税前扣除,并应有足够的支持材料(总部:银行贷款合同,集团内贷款利息支出分享协议,统一借用和统一偿还本金和利息支出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例如子公司:实际获得的贷款金额以及收到的利息支出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收据,以证明贷款的利息支出是“所有贷款和还款”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