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已经完成了对《企业所得税法》备案的解释。年度纳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的所附表格。
在Guoshuihan [2008] 1081的主要形式中,对主要形式的描述规定:第9行“投资收入”:以各种方式填写纳税人的投资以确认产生的损益。本行根据“投资收益”账户金额进行计算和报告。在附表5的税收优惠表申报表的说明中,规定如下:第3行“合格居民企业之间的股利和股利等股权投资收益”:填写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对其他居民企业的直接投资它不包括在12个月内连续持有居民企业的公开发行和上市股票所获得的投资收益。
答:年底,您的单位根据投资企业的利润确认投资收益。根据税收政策,股利投资收益,如股息和股息,应在被投资单位作出利润分配决策之日确认。因此,贵公司确认上述投资收入应减少税收。
政策依据:“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法》中某些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79号)第3条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时,应当在转让协议生效,股权变更程序完成后确认该收入的实现。股权转让收入从取得股权发生的成本中扣除,即为股权转让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7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款所述的股利投资,股利及其他股权投资收益是指企业的投资。收入。
股息,股利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除非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应当根据被投资单位作出利润分配的决定日确认收益的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2章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部分收入
第12条,《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所述的公司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帐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和免除债务等待。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所述,企业获得的非货币形式的收入包括不准备持有的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债券投资到期日,劳工服务和相关权利等待。
第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述的企业所得税,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企业取得的收入额。
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根据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第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所述的商品销售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低价易耗品和其他存货而获得的收入。 。
第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所指提供劳务的收入,是指从事建筑安装,修理和分配,运输,仓储和租赁,金融保险的企业,邮电,咨询经纪人,来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和培训,饮食和住宿,中介代理,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和其他劳务活动的收入。
第16条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第3款是指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务和其他资产所得的收入。
第17条《公民所得税法》第6条第(4)款是指股息,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入,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方获得的收入。
第18条《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第(5)款所指的利息收入,是指为他人提供资金但不构成股权投资的企业,或者由于他人占用了企业而获得的收入。企业资金。包括来自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的收入。
利息收入,根据承包商债务人的利息支付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款所述的租金收入,是指提供使用固定资产,包装材料或其他有形资产使用权的企业取得的收入。
收入收入,根据合同中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20条《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第(7)款所述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获得使用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版权和其他特许权的权利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和收入的实现应根据特许权使用人根据合同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
第21条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第8款是指接受捐赠的收入,是指企业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免费获得的货币和非货币资产。
接受捐赠的收入,并根据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22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9)款所指的“其他收入”是指公司获得的收入额,但该企业的第六条第六条(1)至(8)除外所得税法除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盈余收入,逾期未退还的包装押金收入,真正无法应付的应付款,坏账损失后已收回的应收账款,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黄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第23条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1)如果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出售货物,则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如果委托企业从事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的加工和制造,或者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或其他劳务工作,且期限超过12个月,根据纳税年度的进度或完成情况工作量确认了收入的实现。
第二十四条收益是通过产品共享取得的,收益的确认以企业取得该产品的日期为准,收入金额应根据该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第25条:如果企业交换非货币资产并使用商品,财产或劳工服务进行捐赠,偿还债务,赞助,募集资金,广告,样品,员工福利或利润分配,则应视为除国务院财税部门另有规定外,与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提供劳务相同。
第二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款所指的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分配给预算管理中的机构,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除非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款所称行政费用,是指法律,国务院有关规定和程序的批准,社会公共管理的实施。和在其他组织提供特定的公共服务的过程中,会从特定的对象收取费用,并将其包括在财务管理中。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款所称“政府资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代表政府收取的具有特殊目的的金融资金。有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7条第3款是指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非应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财政资金,由国务院财税部门用于特殊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