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收入被视为股息,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入,须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关于股权转让产生的收益的确认和计算”规定:企业股权收益的转让在转让协议中生效并且,在完成股权变更程序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股权转让收入从取得股权发生的成本中扣除,即为股权转让收益。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收益时,不得根据股权的可能分配扣除被投资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和股东的其他未分配利润。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中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60号)第五条规定:清算企业股东分配的资产,其中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中,按股东比例计算的部分,确认为股利收入。扣除股息收入后剩余资产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的投资成本在某种程度上,应将其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损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5条“投资企业退出或减少投资的税收待遇”规定:企业应从被投资企业中撤出或减少投资时,购入资产中与初始投资相当的部分,确认为投资回收;按照实收资本的比例计算出的与被投资单位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相当的部分,确认为股息收入;其余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收入。
股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股东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是企业,转让所得收入计入企业所得税。不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如果签订合同,应按合同金额征收印花税。根据规定,在股权转让中,单位和个人拥有企业的股权,对公司土地和房屋的所有权不征收契税。契税是对土地和房屋所有权(作为股权)或投资(作为投资)征收的。国有土地所有权的转让,建筑物和地面附属物的所有权均需缴纳土地增值税。个人转让股权,并根据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可抵扣购买价款及相关税费;企业进行股权转让时,股权转让所得应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拥有纯净土地资产的公司,所有股权应一次性转让,并应缴纳土地增值税;它不能用作避免增值税的一种投资形式。对房地产或合资企业的原始投资的变更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也需要缴税。综上所述,一般来讲,如果企业不是房地产企业,则股权转让不涉及土地增值税。法律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 21号)五,房地产投资,合资企业投资免税被投资或附属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合资企业,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并与其建立的商品房建立联系的合资企业,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土地增值税不适用通知(财税字[1995] 048号)第一条暂时免征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