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独立核算的,在总公司所在地缴纳所得税。2.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独立的会计条件的,补缴所得税。在分支机构的位置付款3.分支机构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符合开办新业务的条件时,应在分公司所在地缴纳所得税。
独立核算的母子公司不得共同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可以由总部集体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必须经税务机关审查和批准:如果总部位于同一省(市,自治区),经省税务机关批准;总公司跨省(市,自治区),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