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的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是在总部集体缴纳的,则总部应签发经税务机关批准的“税收分配表”,分支机构将根据“税收分配表”。
如果已分配税为零,则将在本地申报零。
如果不是集体付款,则应根据分支机构的利润来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于二级分支机构的确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营业税金征收和管理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规定,二级分支机构由总行统一归总公司所有。财务,业务和人员会计并管理了为非法人获得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总公司应立即向总公司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其支行清单,并及时向其支行签发有效证书(证明材料包括总行“拨款证明和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系统等)。
第二级分支机构应在税务登记期间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非公司法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总公司出具的第二级分支机构的有效证书。地方税务主管部门应当对二级分支机构进行审查和评估,并敦促它们及时预缴企业所得税。
以总公司名义生产和运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分支机构在第二级或以下级别的地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营业税缴纳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国税发〔2008〕28号)。
根据上述规定,2010年新成立的跨省第二级分支机构不在现场预缴企业所得税。二级分支机构在纳税登记时,应当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非法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总公司出具的二级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总部根据国税发〔2008〕28号第33条的规定,“总部应当提供其所有二级分支机构(包括无参与预付费分支机构)和第二级主管税务机关的信息。级分支公司的邮政编码和地址应报告给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