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有关案例分析

提问时间:2019-11-26 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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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19-11-26 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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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经济税收案例分析

此案涉及三方:美国ABC卫星公司,一家电视台及其税务机关。

电视台和美国ABC卫星公司签署了“数字压缩电视全时卫星传输服务协议”。该协议有效期至2006年6月30日。双方于1997年10月19日对协议的某些规定进行了修订,并签署了对协议规定和修正案的修正。 ABC卫星公司为电视台提供固定的,固定期限的,不可重传的电视节目(压缩数字视频服务可优先分离决策,但提供由27 MHz带宽和相关功率组成的转发器,包括地面设备) 。ABC仅发送电视台的电视信号,电视台可以单独使用它,也可以允许中国及以上的广播电视台使用其未使用的部分,在ABC事先许可下,电视台可以

协议还规定:A.电视台按季度支付服务费和设备费; B.押金(本保证金用于支付服务期的前三个月和最后一个月的服务费); C.为了确保电视台向ABC支付服务费和设备费,电视台将向ABC支付4英寸的费用于1964年5月3日发行了将近200万美元的债券。该保证金将在该协议的最后一次服务费到期时使用。签订

协议后,电视台大约已向ABC支付了订金和订金;此后,它按季度向ABC支付了服务和设备费用,总计约2200万美元。 1999年1月,税务主管部门向电视台发布了001号通知,要求电视台缴纳上述费用的相应税款。美国广播公司对此不满意。向外部分支机构提交重新考虑申请,并按包括存款和存款在内的总收入的7%缴纳税款。总计约150万美元。

同年8月。外国分支机构作出维持第001号通知的行政复议决定。农行因此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01年12月20日,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在签署[全数字压缩电视专营权]时,税务局外国局免收外国局向319号电视台支付的费用。电视台和ABC卫星公司的《卫星传输服务协议》。支付预扣所得税的通知,并驳回了ABC Satellite的索赔。

双方之间的争议焦点是我们的税务机关是否应向ABC征收预提税。这种分歧源于电视台向ABC支付的费用性质的差异。 ABC认为,这笔收入是营业利润,中国税务机关认为这是特许权使用费。

辩论的焦点

(a)ABC Satellite是否获得特许权使用费或营业利润?

地方税务机关根据《中美税收协定》第11条,它被视为特许权使用费。因为根据《中美税收协定》第11条,特许权使用费是指用于或许可使用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包括电影,电视或电视广播)的电影和录像带的版权,以及通过专利进行的各种付款,专有技术,商标,设计,模型,图纸,秘密配方或秘密程序,包括对工业,商业,科学设备或相关工业,商业,科学经验的使用或使用权利由情报人员支付的作为补偿的金额。

,特许权的使用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使用。使用ABC Satellite的设备来达到预期目的也是一种特许经营。中美双方都以特许权作为特许权使用费的来源,因此它们应在中国纳税。 《中美税收协定》规定了特许权使用费的10%预提税,并考虑了折旧和固定资产价值等因素。因此,ABC需缴纳7%的预提税。

和ABC Satellite根据《中美税收协定》第5条和第7条被视为营业利润。由于该收入是全年连续工作所获得的正收入,因此应为营业利润。但是,中国没有常设机构,因此在中国不应征税。

(b)这是“用途”吗?谁是卫星的“用户”?

税务机关认为,优惠的使用包括有形和无形资产的使用,“使用”不是

ABC 电视台_公司 特许权

1,分析固流比率的合理性;2,合理避税的案例并分析。

作为教材,我通常谈论工业企业(制造业)的固定资产与流动资产的比率,因此我还将从工业企业(制造业)的角度进行分析。

1.固流结构的比例为6:4。这更适合于加工企业和制造企业。它不适用于金融机构。当然,并非所有加工企业都适用。指标相对安全。

2.资产结构对公司经营状况和绩效的许多方面都具有重要影响。它不仅影响财务流动性,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企业创造价值的能力,甚至决定了企业的收入和利润来源。我们知道资产结构主要有两个含义:每个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的比例以及每个资产之间的比率。其中,企业固定资产与流动资产之比称为固定流量比率。作为资产结构的重要指标,固液比贯穿于生产和经营业务流程。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比例是否协调已成为影响企业能否有效执行商业周期以及企业是否具有可持续盈利能力的主要问题。固流比的研究非常重要。它着重于影响资产结构的因素,资产结构的优化,资产结构和公司绩效,资产结构对公司运营的影响以及资产结构和资本结构之间的相互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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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的案例分析

1.一家电器销售公司是B公司知名品牌电视的独家本地经销商,并且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规定,甲公司将按乙公司规定的市场销售价格出售电视机。乙公司每售出一台,将退还甲公司200元的资金,并按实际支付。销售。甲公司全年销售电视机2500台,退款50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统一销售税征收增值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规定:“增值税,不论是否从卖方购买商品时获得的各种退款资金均应根据所购商品的进项增值税率计算,应按此进项税额抵扣,甲公司应扣除进项税额= 50÷(1+ 17%)×17%= 7.26(万元)。由于A公司以B公司确定的售价进行销售,因此销项税额等于进项税额,因此进项税额扣除额

是公司A的应纳税额。{2}如果公司A与公司B协商更改收入方式并签订代理销售合同,则规定公司A以其设定的市场销售价格出售其电视机。公司B。对于每售出单位,公司B如果您支付公司A的佣金200元并结清A根据实际的销售量,情况就不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