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投资行为被视为销售行为,投资评估价格高于土地净账面价值的部分应计入当年收入,以计算所得税。
借款:长期股权投资200
无形资产摊销50
贷款:无形资产100
资本公积---投资增值增值15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12号令):“企业交换非货币资产和使用商品,财产,用于捐赠和偿还债务的劳动力出于赞助,募集资金,广告,样品,员工福利或利润分配等目的,除非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否则应视为销售商品,转让财产或提供劳务。 ”
因此,由于资产的所有权发生了变化并且没有在内部处置资产,因此在国外投资土地使用权的公司应被视为确定收入并计算和缴纳公司所得税的销售。
答: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及其实施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土地使用权,发生了资产增值。土地账面价值为400万元,公允价值为600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200万元。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性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21号)规定,国发[2007] 39号文件规定,企业按原来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分别为24%或33%的比例享受减半优惠。应受2008年及以后年份的限制按25%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