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企业投资其他境内居民企业,但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和上市股票少于12个月的企业除外。从被投资单位获得的股息和股息为免税收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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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第17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第(4)款所指的股利,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是指从被投资方获得的投资由于股权投资收入。
股息,股利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除非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应当根据被投资单位作出利润分配的决定日确认收益的实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关于确认股利,股利及其他股权投资收益的规定为如下:公司股权股利和投资取得的股利,在被投资单位的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股票转换决定以实现该项收益之日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在公司所得税法中确认股利和股利等股利收入的时间为被投资公司的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利润分配或股权转换日期。股东大会,投资收益采用权益法核算。规则是不同的。
用于居民企业获得的股息和红利...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其他居民企业中投资,但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发行和上市流通股票的时间少于12个月的居民除外。股息和股息所得为免税收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居民企业获得的股息和股息收入在税法规定的时间内确认为投资收益后,其企业所得税处理如下:
《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规定,企业的以下收入为免税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权投资收益,例如股息和红利;
《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第83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所述的合格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所指的股本投资收益,例如股息和股利,不包括居民企业连续购买的公开发行和上市流通的股票,且发行数量少于12几个月。投资收益。
根据上述规定,在中国境内投资其他居民企业的居民企业,除连续持有居民企业的公开发行和上市股份少于12个月外,从被投资单位获得的股息和股息为:免税收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格居民企业的合格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入为免税收入。第三条规定,在中国设立机构和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可以从股本投资收益中获得免税收入,例如与居民企业与机构和场所实际相关的股息和红利。《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所谓股利,股利及其他股权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所取得的投资收益。所谓股本投资收益,如股息和股利,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的公开发行和上市股票少于十二个月所获得的投资收益。
例如,2010年,甲公司从上市公司B获得了人民币500,000元的投资股息。其中,持有少于12个月股息的公开发行和上市股票可获利人民币20万元,派发超过12个月的股息30一万元。甲公司在12个月内获得了30万元的股利分红,为免税收入,无需缴税。但是,持股少于十二个月的股票分红二十万元的,应当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5%,即企业所得税为50,000元(200,000×25%)。
非居民企业应就收入分配征税
被投资企业在2008年之前在非居民企业实现的税后利润股息应按照原始政策免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某些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 1号)第4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2008年1月1日之前累计产生的未分配利润。 ,2008年之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在2008年及以后年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应当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如,一家上市公司需要在2010年向海外香港投资者支付100万元人民币的股息。根据税法,一家上市公司应为香港投资者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根据内地与香港之间的税收安排,如果对于直接拥有至少25%的上市公司资本的香港投资者,适用税率为5%,即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50,000元(100万元×5%),否则,总股息10%。
个人股东的利息,股利和股利所得应缴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3条第5款规定,来自利息,股息和股息的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 102号)第1条规定,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获得的股息红利。公司应暂时减少50%个人应税所得,应当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计算征收。因此,个人股东分配的股息应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个人股东从上市公司获得的股息可以减少一半。
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应就利息,股息或从外国投资中再投资的股息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关于民营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规定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规定。在个体企业和合伙企业中返还的利息或股利和股息不计入企业的收入,而应作为个人投资者的利息,股利和股息的收入,个人所得税按照“利息”应税项目计算。 ,股息和股息收入”。如果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将利息,股利或股利再投资,则每个投资者的利息,股利和股利的收入应按照“通知”所附第五条的精神确定,并视为作为“利息,股息和股息”计算并支付应税项目的个人所得税。
外国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股息收入无需缴税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某些有关个人所得税的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 20号)第8条第8款规定,外国个人应获得股息和外商投资企业股利暂时免征个人所得税。但是,海外居民个人股东从境内非外国投资企业在香港发行股票所获得的股息收入,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后有关个人所得税征收和管理问题的通知废除国税发[1993] 045[2011年第348号]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收入”法预扣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股东应按照剩余公积金分配红股的方式缴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