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企业和盈利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 34号),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017收入不足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收入减为应税所得的50%,企业所得税按20%的税率缴纳。
这是目前唯一的确定性优惠政策。
财税〔2019〕13号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执行,即财税〔2019〕13号的小额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于2019-2021纳税年度。公司于2018年结算并付款时仍沿用原来的税收优惠政策版本,并且只能享受2019年预付款申报表中财税[2019] 13号规定的中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关于扩大小微企业优惠税收政策范围的通知》(已废止)第1条,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小微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设置上限从300,000人民币增加到50万元。年应纳税所得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盈利企业,其应纳税所得额减少50%,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和管理扩大小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3号) 2017年)规定: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公司可以在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预付款和年度结算时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从而享受半税收政策,而无需进行特殊备案。
扩展配置文件: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薄公司的年度应税所得上限从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且年度应税所得少于50万元元(含50万元)的小规模盈利企业,其收入减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按20%的税率缴纳。
前款所指的小型获利企业,是指从事该国非限制和禁止产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一百人,资产总额不超过三千万元;
(二)其他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八十人,总资产不超过一千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