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区域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8〕28号)第22条规定,总行应在年底后的5个月内依法汇总纳税企业的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数数并支付。所有分支机构均不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结算和支付。当年应交的所得税由总公司缴纳到中央国库中。在当年多缴所得税的情况下,总公司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出具税收返还等证明,并按照规定从中央国库退还。按照规定的程序。
除内资独立会计分支机构外,其他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由总行或会计地点统一缴纳。具有内资企业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最终结算和结算与其他独立纳税人相同。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总公司也可以集体缴纳企业所得税。1.内资非独立会计分支机构所得税的结算和清算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能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分支机构为非独立的会计分公司:1)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2)独立建立账簿和编制财务会计报表; 3)独立计算损益等非独立会计分支机构的所有收入和成本都包含在总部(或会计地点)帐户中。在这种情况下,损益在会计地点统一计算,按照规定预缴所得税,并支付年末外汇结算,无需批准。换句话说,非独立会计分支机构不涉及所得税问题。(二)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的所得税结算和缴纳总额的缴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企业收入集体和合并缴纳范围的通知》的规定进行独立核算。税”(国税函〔2006〕48号)。公司分支机构可以由总公司集体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国税发〔2001〕13号的规定,总行和分支机构分别计算损益,总行于年末集体清算并共同缴纳企业所得税。具有独立会计的分支机构是独立所得税纳税人。只是一起纳税时,纳税地点不同,可以在冲减损益后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