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应当在转让其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前转让。解除限售股份的限制其他企业或个人(以下简称“受让方”),其企业所得税问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企业应当计算减少持有证券登记的限售股份所产生的全部收入。登记结算机构,应当纳入企业当年。计算并支付税收收入。2.解除禁令之前已经签署了企业持有的限售股份,并已转让给承让人,但是如果股权登记没有发生变化并且仍由企业持有,则实际减持的股份所产生的收益。企业应符合本条第一条的规定。如果在项目中规定了税款后将余额转移给受让人,则受让人将不再纳税。
总公司和具有主要生产经营职能的第二分支机构,应当按规定向地方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按月或者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总统第63号法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跨区域行动《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 《省际总部企业所得税分配管理和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渝[2008] 10号);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营业税缴纳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47号);关于关于跨地区营业税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
部:
税务部门。
跨省,市级分支机构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中央和地方共享,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地方预付款,简易清算,“库房调整”方法,由总部计算的应税金额的本地份额的25%由总部分配,每个分支机构的份额划分为50%,区域之间分配的份额为25%分配。
统一计算意味着居民企业应计算所有企业(包括所有非合法商业组织)的应税收入总额和应纳税额。总公司,分支机构适用税率不一致的,按照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分级管理是指居民企业的总部和分支机构,由当地税务机关监督和管理。
就地预付款是指居民企业的总部和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每月或每季度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预付企业所得税。 。
摘要清算是指总行在当年年底后计算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所得税额,由当年总行和分行支付的预付企业所得税所抵销付款后,将获得更多退款。
财政库存调整是指财政部根据批准的系数,定期调整分配给中央省财政部省际和市级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省际和市级分支机构企业是指在各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和计划分开的城市)建立了没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转让有限售条件的股份发行所得税企业公布的上市公司(以下简称限售股)如下:
1.纳税人的范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1条及其实施条例第3条的规定,从限制销售中转移收入的企业(包括机构,社会组织,私营非企业单位等)股票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人。
2.企业代表个人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的税收
由于股权分置改革,企业代表个人持有并由企业原始出资的限制性股份转让时,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企业转让上述限制性股票获得的收入,应计算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限制性股票的转让收入减去限制性股票的原始价值和合理税款后的余额为限制性股票的转让收益。企业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制性股票原值证明,又不能准确计算限制性股票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核实限制性股票的原值及其价值。限制性股票的计算方法为:限制性股票转让收入的15%。合理的税费。
根据本条规定,在完成应纳税额后,限制销售股份的转让收入余额将转让给实际所有者,并且不再征税。
(2)根据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企业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将其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直接更改为实际所有人的姓名,而不视为转让。限制性股票。
III。限制股发行前转让限制股的企业税收
企业在解除限售股份之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份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以下称为“受让人”),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处理方法如下:
(1)企业应根据减少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制性股票所获得的总收入来计算并缴纳税款,并应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年。
(2)如果在解除禁令之前已经签署了企业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并将其转让给受让人,但是股权登记没有发生变化,而企业仍然持有股份,则企业实际上将减少限制性股票收益按照本条第一款纳税后,如果余额转移给受让人,受让人将不再纳税。